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10)
故水池的降
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装置或罐区围堤内净空容量-事故
废水管道容量。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
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急事故废水的最大量的计算为: 1 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
2 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
贮罐(最少 3 个)的喷淋水量; 3 当地的最大降雨量。
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45 —
评估指标 评 估 依 据 标 准 事故排水 收集措施
1)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 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 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 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 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 收集设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 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 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 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 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 容量;且
3)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 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 理设施处理。
6.6.4 应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类事故排水,以防止应急用水到处漫流)。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
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事故存液池正常情况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仅考虑一处,所以全厂的浮顶罐、内浮顶罐组
可共用一个事故存液池);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
5.4.2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
5.4.2.1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
5.4.2.2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渗、防腐、防冻、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5.4.2.3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设抽水设施(电气按防爆标准选用),并与污水管线连接,按系统排送能力
选用适当流量的抽水设施。当污染物是液化烃、挥发性有毒液体时,须经处置达到允许标准后才能排入 污水系统。
5.4.2.4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应预留检修孔和爬梯;宜设浮动式分离收集器、液位检测仪、集液区,方便对
分层污染物的处理和物料回收。
5.4.2.5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火灾危险类别按丙类进行平面布置;在事故状态下按甲类进行运行管理。
5.4.2.6 中间事故缓冲设施宜加盖,盖上根据可能进入物料的特性设不同高度排气筒。 5.5 三级预防与控制体系
5.5.1 发生重大生产事故,一、二级预防与控制体系无法控制事故液时,排入末端事故缓冲设施。
5.5.2 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按附录B确定,其中设计消防历时按6h~8h计算。水环境敏感程度较高及以
上,末端事故缓冲设施容积应适当放大,设计消防历时按8h~12h计算。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极端天气
取值不受此标准限制,可适当放大。
5.5.3 若设置了中间事故缓冲设施,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正常状态下可作为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补充处
理手段使用,设施内附件按论证确定的技术要求执行,但要配置配套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事故液能顺
利排入,同时不影响其他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5.5.4 末端事故缓冲设施的其他技术要求与5.4.2相同。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6 — 评估指标 评 估 依 据 标 准 事故排水 收集措施
1)按相关设计规范设置应急事故水 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净下水排放缓 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设施,并根据 下游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和易 发生极端天气情况,设置事故排水 收集设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应急事故水池、清净 下水排放缓冲池等事故排水收集 设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确保事 故状态下顺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 水,日常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
容量;且
3)设抽水设施,并与污水管线连接, 能将所收集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 理设施处理。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 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3)《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9 事故排水处理
9.0.1 事故排水中的物料应回收。
9.0.2 事故排水宜送污水处理场处理,当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场时,应妥善处置。 9.0.3 能进行生物处理的事故排水,应限流进入污水生物处理系统。 9.0.4 事故排水的监测项目应根据物料种类确定。
9.0.5 处理事故排水时,应根据物料挥发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
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47 — 评估指标 评 估 依 据 标 准 清净下水 系统防控 措施
1)不涉及清净下水;或
2)厂区内清净下水均进入废水处理 系统;或清污分流,且清净下水系统 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受污染的清净下水、初期 雨水和消防水功能的清净下水排放 缓冲池(或雨水收集池),池内日常 保持足够的事故排水缓冲容量;池内 设有提升设施,能将所集物送至厂区 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
②具有清净下水系统(或排入雨水系 统)的总排口监视及关闭设施,有专 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清净下水 总排口,防止受污染的雨水、清净下 水、消防水和泄漏物进入外环境。 2)《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3.3.2 污水处理系统划分应遵循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6.2.4 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应汇集入生产废水系统 并进行处理。
6.2.5 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入雨水系统。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 3015-2003)
4.2.2 工厂内未受污染的雨水、锅炉排污水、脱盐水站的酸碱中和水、清水池的放空和溢流应排入雨水
或清净废水系统。
4.2.3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排污直接排入清净废水系统。当确定有污染时,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
4.2.4 生产装置区、罐区、装卸油区内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雨水系统 防控措施
厂区内雨水均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或雨污 分流,且雨排水系统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初期雨水的收集池或雨水 监控池;池出水管上设置切断阀,正 常情况下阀门关闭,防止受污染的水 外排;池内设有提升设施,能将所集 物送至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 …… 此处隐藏:30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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