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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4
导读: 第八章 请(休)假程序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上报核准审批;请(休)假满复工时,应向所在部门报到销假。 第三十七条 假期满后,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

第八章 请(休)假程序

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休)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上报核准审批;请(休)假满复工时,应向所在部门报到销假。

第三十七条 假期满后,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请(休)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连续超过5天(含5天)的各类假期(年休假除外),提前报备人力资源部审批;假期满后,向本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病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员工工作所

在县(市、区)人民医院出具;凡在病假上弄虚作假,涂改证明以及通过不正当途径开病假证明,欺骗公司,一经查出,按旷工处理。同时要求相关主管人员对病假员工进行详细了解,根据病因诊断审批需要休假的时长,同时做好后期跟踪。

第九章 考勤管理及考勤结果处理

第四十条 分公司全体员工应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和下班后进行登记考勤或者电子化考勤。严禁托人、代人登记考勤。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制定本部门的相关考勤流程,确定具体的人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当月员工考勤的详细原始记录收集装订、备查。

第四十二条 考勤统计的周期为当月1日至月末;考勤通报周期为半个月一次。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月末将本月员工请(销)假情况、日常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纸质和电子版文档于每月3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结果按文件执行员工薪酬的扣罚。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报考勤要实事求是,如发现有瞒报、弄虚作假现象,将扣除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及部门负责人当月50%的绩效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当年累计病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扣除当年

50%年终奖金;当年累计病假超过60天(含60天)的,扣除全部年终奖金;当年累计病假在30天(不含30天)-60天(不含60天)之间的,线性扣除年终奖金。

第四十七条 迟到、早退的处理方式

1.迟到、早退按次从个人薪酬中扣款,扣款标准为:50元/人次。

2一个考勤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10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旷工处理方式

1.员工旷工半天,扣除半月绩效奖金。 2.旷工一天,扣除全月绩效奖金。 3.旷工两天,扣除本季度内所有绩效奖金。

4.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条 因违犯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生活费自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时,按国家、省政府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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