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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一本通(民事法)(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5
导读: 51. 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A.请求乙厂

51. 甲厂经乙厂许可,在某省独占使用乙厂的注册商标。后发现当地的丙厂也使用了该商标。经查,丙厂是经过外省对同一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的丁厂的违法许可而使用该商标的。甲厂的下列请求哪一个不能成立? A.请求乙厂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丁厂承担侵权责任 C.请求丙厂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丙、丁厂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2.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及解析:D

考点:合同的成立、意思表示的构成

详解:甲构成要约,但乙不知晓要约而签名,不属于承诺,因为其不知晓签字的意义,因而缺乏意思表示的表示意识,双方没有真正达成合意,故合同未成立。乙也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根本不知道要约存在,而非认识错误。

评论:本题理论性较强,侧重考察意思表示的构成,值得注意的是,欠缺表示意识的后果与重大误解是不同的。但依常识也不难推出正确答案,可见,司法考试民法命题的规律越来越注重理论和常识的结合,而忽略法条的运用。

53.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B

考点:饲养动物侵权

详解:本案为动物侵权。甲因为第三人过错而免责。乙对其动物猪承担责任,虽然第三人丙有过失,由于第三人丙属于其无偿帮工人,对其行为不应免责,而应根据其被帮工人的身份承担转承责任。

评论:动物侵权是个老问题了,本题考察抗辩事由,难点在于将两个动物侵权结合在一起,并且加上无偿帮工的转承责任。

54.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及解析:A 考点:相邻关系

详解:甲丙之间有合同关系,应按合同关系处理。乙无权阻止甲在其门口通过,因为这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应予以容忍。

评论:相邻关系相对比较容易,其本质是在必要范围内予以容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甲丙的合同没有登记,不发生地役权的效力,但在债法上有拘束力,应按合同处理。

55.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 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D.乙商场债务己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 答案及解析:A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果、抵销权

详解: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 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接受。此时乙无权主动主张抵消,否则等于迫使对方履行此已超过时效的债权。而甲可以主张抵销,等于自愿清偿自己已经超过时效的债务。

评论:抵销权的一个难点在于,要区分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两者的保护是不同的。这也是司考命题经常设陷之处。

56. 甲经营金山酒店,顾客爆满,相邻的银海酒店由乙经营,生意清淡。乙指使数十人进入金山酒店,2-3人占据一桌,每桌仅消费10余元。前来金山酒店就餐的顾客见无空桌,遂就近转往银海酒店。如此数日,银海酒店收入大增。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构成缔约过失 B.构成欺诈行为 C.构成不当得利

D.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及解析:D 考点:不正当竞争

详解:没有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故非缔约过失;没有欺诈的故意,故非欺诈。该行为属于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论:不正当竞争并非法律明确列举的类型,凡是违背诚信原则恶意侵害竞争者的竞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与民法上的欺诈、缔约过失相对容易区分,考生掌握要件即可。

57.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及解析:C 考点:自助行为

详解:为维护自己的债权而暂时扣留债务人随身财物,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力,排除侵权的构成。由于不属于双务合同,因此也非抗辩权的衍使。

评论:自助行为不常考到,但一般都较为典型,而考点大都是与侵权行为、抗辩权相区分。

5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应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及解析:B 考点:占有的分类

详解: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自以为所有人而占有,属自主占有。戊直接控制标的物,质押权人属于典型的直接占有。

评论:占有制度在05年司考大纲中得到确认和强化,这和06年物权法出台也是密切相关的。占有的分类是必须要掌握的内容。

59.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金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及解析:B 考点:债的分类

详解:该演唱组是作为一个主体去履行合同的,演唱组成员之间并无按份和连带关系,属于单一之债。自创歌曲二至三首演唱,合同中不存在选择权这种形成权,故不构成选择之债。该合同的标的为劳务,不属于特定物或种类物,故非特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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