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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每日一练(2014.10.1)(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考点】占有的分类与效力、占有回复请求权 【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乏权源,属于无权

【考点】占有的分类与效力、占有回复请求权

【答案解析】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自然缺乏权源,属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甲属于恶意占有,A正确。

尽管甲系无权占有人,但其擅自出租并不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无权处分为由宣告合同无效,举重以明轻,无权出租合同有效,对于出租人甲和承租人丙具有约束力。另外,《合同法》第22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也说明无权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正确。

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由于甲系无权占有,丙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不论丙系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乙都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以所有权人身份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但乙能否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却有疑问。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虽然类似,但内容不同,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主体;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上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由占有人行使,对非占有人纵使对于占有物有合法权源,也不得行使。甲侵占乙的占有,乙并非间接占有人,甲将占有物出租后,乙并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另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在1年内行使,本案信息显示已过该期间。D错误。 但甲将占有物出租,由直接占有人变为间接占有人时,其作为侵占人的地位仍然存在,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C正确。

60、甲委托乙采购一批电脑,乙受丙诱骗高价采购了一批劣质手机。丙一直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甲对此知情。关于手机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追认 B.甲有权撤销

C.乙有权以甲的名义撤销 D.丙有权撤销

【司法部答案】ABC

【考点】无权代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甲有权追认,A正确应选。

丙欺诈乙购买劣质手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本人自然享有享有撤销权,B应选。

乙从事的是代理行为,在遭受欺诈时有权以本人名义实施撤销,C应选。

丙以销售劣质手机为业,并诱骗乙高价采购,属于恶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8条,不享有撤销权,D不选。

61、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

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司法部答案】ACD

【考点】著作权的取得、演绎作品 【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错误。

演绎作品即对已有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进行演绎、加工所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B正确不选。

对于演绎作品,如果基础作品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则只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才能从事著作权人所专有的演绎创作活动。丙不仅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还应取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应选。 《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D错误。

62、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当成立在先。而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无力清偿之前,在民法上(破产法上回溯六个月)不能撤销,A、B不选。但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C正确。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D错误。 …… 此处隐藏:10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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