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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7)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或补足业主委员会成员之前,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

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或补足业主委员会成员之前,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十二条【监督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做出的决定负责。其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程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七十三条【信用监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可以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记录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员被记入严重失信行为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做好改选工作。

第七十四条【集体辞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监管。未及时移交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监事制度】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业主监事会的监事人数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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