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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以前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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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

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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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

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三联:开具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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