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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综合配套费和各专项配套费应分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综合配套费和各专项配套费应分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3 x; o/ ^# H; F2 U, j: z7 l市财政部门和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财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将收取的供水、供气、供

热专项配套费拨付至相关经营单位。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第十二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收管理和拨付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者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单位与相关经营单位协商办理。第十三条 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在市区以外应当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收费标准应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征收。

市区以外,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将收取的相应专项配套费拨付有关经营单位为其建设,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经营单位协商解决。

0 F* H. }% t) D( c* n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由双方协商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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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R# m5 j2 _( H# w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配套费减、缓、免缴审批程序,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报批程序”和“规范管理,兼顾效率”的原则,现就加强和规范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征收基数统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计缴,由市建委统一委托市建设工程收费所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实行配套费封闭式管理的市内四区部分区域,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设立单独账户(浮山新区配套费由市浮山新区开发指挥部在市财政局设立单独账户),专户缴存,专款专用;配套费中供热、燃气部分因涉及的配套范围不同,供热、燃气配套费不实行封闭式管理。二、配套费是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配套工程的财政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除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得擅自减、缓、免缴配套费。因特殊原因确需减、缓、免缴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根据项目实际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三、符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文件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可直接办理配套费减、缓、免缴手续,事后向市政府备案:

(一)军队建设项目。驻青部队建设营区、国防工程、军休干部住房以及办公、后勤保障等非经营性配套用房,予以免征配套费;自有住房建设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配套费,建设商品房等经营性用房则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二)公办中小学校及社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社区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公办中小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园内建设教学办公楼、学生宿舍等非经营性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三)人防工程。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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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免征配套费。(四)配套费投资建设工程。新建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配套费投资建设的托幼园所、公厕、中小学校等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免征配套费。

+ C' R; (五)翻建工程。因历史风貌区保护或城市建设需要,经规划批准,按原样翻修建设旧建筑房屋的,免征原建筑面积的配套费,超出面积按规定征收配套费。(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减、缓、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意见办理减、缓、免缴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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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免缴配套费的,建设单位须按规划要求自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并按规定无偿办理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托幼等配套设施产权移交手续。

& m\四、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与配套费缴费面积不符而需要补缴配套费的,以核发规划许可证时的配套费标准,补缴差额面积的配套费。

& v, K. o. q: U& i五、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没有明文规定,但因涉及社会稳定重大事项或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需从已征收配套费中列支或垫支配套费资金的,由市建委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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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缓、免缴配套费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纪要》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配套费减、缓、免缴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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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

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一、 收取范围

凡在蓬莱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大辛店镇和北沟镇)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1、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规划红线外供热管网、管道燃气管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市政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区域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设施建设。 2、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8元收取。经审核,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和管道燃气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收取。

(2)新建工业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每平方米94元(不含供热、管道燃气、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公共建筑供热,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已实行区域供热且管网符合集中供热要求的居民住宅、商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30元收取;管网不符合集中供热要求的居民、商住户,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70元收取。

对新建未实行锅炉房供热的居民住宅、商住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收取。 原锅炉房改为换热站的,公建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减收2元。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的用户,现需要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收 …… 此处隐藏:223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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