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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流程及相关问题总结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4
导读: 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

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 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对年满60岁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增加补贴4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笫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

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保险金。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 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 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 县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县经办机构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

第九章 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县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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