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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5
导读: (一)?深圳市 换发申请表?(见附件7);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见附件7);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提交正页);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失踪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因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首次签发时提交他人身份证明,现要求变更父亲、母亲信息的,应提交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现要求删除原父亲信息的,应提交原登记的父亲在新生儿出生时与新生儿母亲不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与新生儿非亲子关系的鉴定结论。

首次签发时提交伪造身份证明,现要求变更母亲信息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新生儿母亲指纹比对一致的鉴定结论或者新生儿足纹比对一致和亲子鉴定结论;现要求变更父亲信息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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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足纹比对一致和亲子鉴定结论;现要求删除原父亲信息的,应提交申请人签字的书面情况说明。

(五)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未使用规范汉字或姓氏而无法进行出生登记书面情况说明;

(六)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情形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新生儿父母原户口注销的证明材料。新生儿已登记入户的,还应提交该新生儿原户口一并注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原?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 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修改深圳市妇幼保健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已登记户籍的只为正页),交回原签发机构,由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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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原签发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盖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籍的只为存根)随换发申请表保存。

第五章 补发

第三十八条 补发是指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原签发机构提出;原签发机构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被取消的,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十条 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见附件8);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失踪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亲均死亡或失踪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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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相关遗失声明; (四)新生儿未登记户籍的,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尚未登记户籍的证明材料;原?出生医学证明?仅有母亲一方信息的,提交单方尚未登记户籍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的,原签发机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所依据的?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应由产房护士长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无原?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审核相关材料,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批准后,打印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按规定发放。

新生儿已经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尚未登记户籍的,发给正页和副页。

新?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副页(未登记户籍的只为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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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补发申请表保存。

第六章 废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被盗的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毁损需更换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应持原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更换;助产机构应持原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单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更换。

第四十五条 遗失、被盗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助产机构应及时逐级书面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并在深圳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第四十六条 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打印错误需更换的,签发机构应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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