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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有限公司安全预评价报告 - 图文(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9
导读: ×××××××电子束辐射加工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7 电气系统防护措施安全性评价 7.1 概述 ××××××××××××××厂引进电子加速器,以辐射加工本公司所生产的聚合物正温度系数电阻器(PPTC)。公司计划引进

×××××××电子束辐射加工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7 电气系统防护措施安全性评价

7.1 概述

××××××××××××××厂引进电子加速器,以辐射加工本公司所生产的聚合物正温度系数电阻器(PPTC)。公司计划引进3.0Mev-30mA 高频高压(地那米Dynamitron)电子加速器设备,用于辐照加工聚合物正温度系数电阻器(PPTC)之核心材料塑片。

7.2 供配电系统安全性评价 7.2.1供电系统安全性评价

可研中没有供电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提出以下安全措施:

(1)根据《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0)第4.5.4条规定,配(变)电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及《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的有关规定,在设备、电器、导体的选择及其布置设计中,以及在建筑、采暖通风等相关专业设计中,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及其它安全措施。

(2)根据《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0)第4.5.9条规定,电气设备及线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用电导则》GB/T13869、《系统接地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GB16895.21有关电击防护的规定接地。除工作用中性线外,必须设置保护人身安全的保护线。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对正常不带电而发生事故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装置应设置可靠接地。

(3)根据《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0)第4.5.8条规定,手持式或移动式用电设备、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用电设备、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根据《辐射加工用电子加速器工程通用规范》(GB/T25306-2010)第8.1.4.2条规定, 供电要求如下:按电子加速器工程装置及厂房建设和公用工程提出的供电条件设计,当电网电压不符合其供电要求时,设置电压自动调整装置;提供的三相五线制交流电源应达到电子加速器装置和束下装置的技术要求;监督区、控制区等应设置备用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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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辐射加工用电子加速器工程通用规范》(GB/T25306-2010) 第5.3.7条规定,接地要求如下:应采取主动接地,有电缆、高压屏蔽网、高压放电棒、高压过载保护、独立设备等接地和警告说明的预防保护措施;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并与外部接地系统相连。

7.7.2高压配电安全性评价

(1)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1条规定,长度大于7000m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2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2)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4条规定,配电装置室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3)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8条规定,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

(4)根据《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7.1.8条规定,配电装置屋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5)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第3.1.4条规定,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应与接地线相连。

(6)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第4.2.6条规定,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

(7)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第4.2.7条规定,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单排布置柜后维护通道800mm,单排布置柜前操作通道固定式为1500mm、手车式为单车长度+1200mm。

(8)根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第6.2.1条规定,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7.2.3低压配电安全性评价

(1)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第3.1.4条规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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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2)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第3.1.8条规定,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

(3)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第3.1.9条规定,配电屏前操作通道宽:单列固定式≧1.5m;手车式≧单车长+1.2m配电屏后维护通道宽:单列布置时≧ 0.8m。

(4)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第3.2.10条规定,屏前通道上方低于2.5 m的裸导体应加遮护,通道净高不应低于2.2 m;屏后通道上方低于2.3 m的裸导线应加遮护,通道净高不应低于1.9 m。

(5)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第3.3.2条规定,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6)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第3.3.7条规定,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3X。直接与室外露天相同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7)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第4.1.1条规定,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7.3 防雷措施安全性评价

(1)根据《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0)第4.4.1条规定, 建设项目所属的建(构)筑物,其防雷类别的确定及其相应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2)根据《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23-2010)第4.4.2条规定, 建设项目所属的电子信息系统,其雷电防护等级的确定及相应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3)根据《×××××××建省气象条例》(2009年5月23日×××××××建省第十一届人大第九次会议修订)第26条规定,新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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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防雷装置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4)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第3.3.1条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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