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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8
导读: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卫生计生行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第三方机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调查的最终结论、生效的司法文书采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双随机等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省通报批

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36分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人事部门自行组织或提请有关部门启动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匹配的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予以免职或降职处理。该机构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在等级医院评审(复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累积达到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40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进行汇总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多种不良执业行为时,对同类型的行为采取记最高分值处理,对不同类型的行为采取分别记分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 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鄂卫通?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式样)

文号:地区简称+卫计+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例:X卫计医记?2016?001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X条第X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盖章) 医疗机构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检查日期 检查部门或检查人员 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 累积分值情况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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