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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8
导读: (十七)拒不加入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或不向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完整推动数据的; (十八)医疗机构有其他较为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未按规定

(十七)拒不加入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或不向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完整推动数据的;

(十八)医疗机构有其他较为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采购的,或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对医疗废物、污水处臵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等规定的; (四)违反临床用血规定的;

(五)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 (六)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的,或未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入医疗信用征信系统的;

(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九)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

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或不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费用控费要求的;

(十)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的; (十一)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二)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20%—30%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50%—70%的;

(十三)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组织义诊、普查活动的; (三)擅自配臵大型医用设备的;

(四)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

(五)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有轻微责任,或二级医疗事故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六)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等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八)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10%—20%的,或 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未超过50%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医疗文书资料的; (十)医疗机构有其他一般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的; (二)处方的印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用药不开具处方的;

(三)未落实《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等级、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的,未按规定为医务人员提供身份标识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六)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议的; (七)未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处理投诉和信访等工作、不积极落实整改要求的;

(八)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

(九)未认真落实便民惠民措施的,或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患者知情权的;

(十)未严格执行《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的,或未严格执行院内检查结果互认、共享管理机制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分一年期和三年期,一年期不超过12分,三年期不超过36分。记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办理机构要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通报下级和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保证信息畅通和共享。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应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查、评价、评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清单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时抄送下级或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现无缝衔接。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涉及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能以记分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第十九条 根据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完善医疗卫生多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措施,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五级(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五级绿色)进行预警管理,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模式。

记分周期为一年期的,扣1分绿色预警,扣2分蓝色预警,扣4分黄色预警,扣6分橙色预警,扣12分红色预警;记分周期为三年期的,扣3分绿色预警,扣6分蓝色预警,12分黄色预警,24分橙色预警,36分红色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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