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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 图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31
导读: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第三十一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份,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权利;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违法行为人提出(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辩,应当充分听取。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当采纳; 银行缴纳罚款。 (三)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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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六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调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三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 12

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删去该条] 第三十九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第二节 受 案 第二节 受 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报案或者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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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臵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四十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第四十一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删去该条]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或者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 14

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三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 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删去该条] 第四十四条 当场处罚的行政案件,按照本规定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三节 询 问 第三节 讯问和询问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讯问违人,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法嫌疑人, 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或者单位进行。对需要传唤的,经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第四十六条 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唤证。 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 对当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可以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 …… 此处隐藏:128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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