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修订案例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11年修订参考案例
(文本、部分图纸)
重庆市规划局
2011年11月
文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标
为了适应xx组团新的发展需求,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对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确保重庆xxx标准分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特编制《重庆xxx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重庆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重庆市xxx标准分区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报告》(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川东南地质大队编制,2003.4)、《重庆市加油(气)站布点规划(2005-2020)》、《重庆市都市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2008-2020)》、《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重庆xxx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重庆市统筹城乡规划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纲要)》意见的函》(建规函[2008]261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西以科技一路为界,南以科技大道为界,北临虎溪河、梁滩河,东以襄渝铁路为界。
第四条 规划作用
在规划范围内开展的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管理及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五条 强制性和技术性内容
文本中第十、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九至四十五条及分图图则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为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其他一般技术性内容可根
据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按相关规定程序优化调整。
第二章 功能规模及布局
第六条 功能定位
重庆xxx标准分区是沙坪坝xx城市副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商贸服务、居住为主,兼有文化娱乐、旅游度假等多种功能的高端人才宜居之地、现代服务业高地。
第七条 规模
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742.35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650.28公顷。规划居住人口18万人。建筑总面积控制在1200万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 规划结构
规划空间布局结构为“二轴、一带、七片区”。南北城市综合功能轴:沿南北向景观大道、广场两侧集中布局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创意产业、综合旅游接待服务以及商住、公建混合用地。东西城市综合功能轴:沿东西向科技大道布局综合商务办公、商业金融、公建混合等用地。城市生态景观带:东西向串联规划范围内虎溪河滨河绿地、景观公园、山体公园等形成连续的城市绿脉。七片区:以学校、商业、公园、公交站点为中心,形成七个配套完善的居住片区。
第九条 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规划范围内居住用地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西井干道以北、沿虎溪河及中部公园绿地两侧集中布置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沿中部南北向景观大道、南部东西向科技大道集中布局公共设施用地。
绿地:规划范围内共规划3处大型公园绿地,同时在居住片区中心及商业中心区规划街头绿地及社区公园。变电站周围控制15米宽防护绿地,垃圾转运站周围控制5米宽防护绿地,襄渝铁路两侧各控制不小于30米宽防护绿地,科技大道两侧各控制5米宽防护绿地,快速路一纵线与快速路三横线两侧各控制20米宽防护绿地。区内规划生态绿地可按城市绿地功能进行建设,但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计,以国土最终确定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案为准。
具体用地指标详见附表一《土地利用汇总表》。
第三章 土地利用控制
第十条 “紫线”、“绿线”、“黄线”、“蓝线”控制规划
规划范围内“紫线”、“绿线”、“黄线”、“蓝线”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划定和控制。
第十一条 用地控制指标
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兼容性等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第十二条 建筑限高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白市驿机场的净空管理规定,其具体管理限制规定,按国发(2001)2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的《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和规定执行。本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高度均应满足白市驿机场端(侧)净空管理的高度控制要求,不得突破。地块内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时,应征求XX机场航空管理相关部门意见,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
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旧址暨张治中旧居(三圣宫)进行保护。在张治中旧居保护范围内以及临近保护范围周边进行的建设应征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不得改变和破坏历史已形成的格局和风貌。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利用
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要求。除相关规划确定的防灾避难场所及其他规定不可建设的地下空间外,广场及绿地下可适量建设公厕、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量及布局方式根据后期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确定。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十五条 区内规划小学5所(总用地面积9.40公顷),中学3所(总用地面积9.46公顷),幼儿园12处,医院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处,体育活动中心3处,体育活动场地6处,文化活动中心5处,托老所13处,规划社区服务中心3处,派出所3处,农贸市场6处,邮政支局1所,邮政所3所。原控规
规划的L20-4/01地块加油站等面积置换于L20-3/02地块,作为市政预留用地。配套设施所在地块及设置要求详见附表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第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按每100户15平方米配置社区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规划范围内按照城市主干道划分四个街坊:L1、L2、L3、L4。在同一街坊的同一单位权属用地内进行较大范围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占地、建筑面积不减少和符合设施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在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中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城市交通规划
第十八条 本规划范围内所规划的道路、轨道的坐标、标高、半径等技术指标为下阶段设计的重要参考,规划管理应以最终通过论证的实际工程设计技术为准,并将其成果纳入控规动态维护中。
第十九条 区内快速路、主干道、部分次干道为刚性道路,对其调整应按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区内部分支路为弹性道路,在保证整体道路结构和接口的前提下,道路线形、路幅宽度允许做适当调整。弹性道路与刚性道路划分详见道路交通结构图。
第二十条 对外交通
保留规划范围内现状襄渝铁路,两侧建筑的控制宽度为xx米,作为防护绿带。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
1、轨道交通一号线沿科技大道北线通过规划范围,采取高架形式敷设,轨道中心线两侧各控制36米保护距离,在规划范围中部设置轨道车站一处(微电园站)。
2、轨道交通七号线通过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内采取地下敷设,轨道中心线两侧各控制56米保护距离,与轨道交通一号线在微电园站形成换乘,规划轨道车站一处。与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在西井干道相交,规划轨道车站一处。
3、轨道远景规划中的轨道交通十二号线沿西井干道敷设,采取地下敷设,轨道中心线两 …… 此处隐藏:69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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