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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6
导读: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十条 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第十二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十三条 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突破初设审批的。

第十七条 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章 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第十九条 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 此处隐藏:478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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