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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十三篇】(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2
导读: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

  3、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人事的院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以及意见征询反馈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超过党委会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5、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在竞聘和考察中,岗位无合适人选的,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七条聘任

  1、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党总支和行政予以聘任,聘期3年。

  2、实行任职前谈话制度。由党总支指定专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谈话。

  3、所有干部进行任职前集体谈话,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廉洁承诺书。

  4、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予续聘,不合格者不予聘任。如竞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可空岗,可由医院指定负责人。新竞聘人员可竞聘正副职岗位,新提拔人员均为副职(正职空缺时,可主持工作)。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原则上需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不含试用期),并具备正职岗位的能力和素质要求。

  本着个人意愿与组织需要相结合,根据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或不予聘任使用。

  第四章干部任期与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中层干部任职届期、交流调整与回避原则

  (一)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聘任制,每聘期为一届,每届期为3年,定期换届。

  (二)中层干部交流调整原则。

  1、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行政、后勤、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

  3、在组织、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物资、采购、基建、设备、药学等重点岗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2届(6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副职未交流者要进行分工调整。

  (三)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科室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四)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用事宜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退出机制

  (一)中干任职最高年龄限制

  1、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2、临床医技科室正副主任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8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3、科室护士长的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二)任职届满时,若拟任职年龄不能超过1/2届期者,原则上不能续任下一届职务。

  (三)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行政后勤职能部门正副职因年龄等原因,不再继续任职的,可根据

  其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特点和工作需要,可担任相应专业业务指导、培训专员、质控专员、巡查专员等管理岗位职务,或在一些专项技术工作中继续发挥作用,享受相应管理岗位待遇。

  (四)免职、辞职、降职

  1、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组织处理或有关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

  (4)辞职或者调出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的规定执行。

  3、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

  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4、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拔任用工作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考察工作组。

  (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医院党政领导为成员。

  (二)中层干部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三)中层干部考察工作组由党办、人事科、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一)干部竞聘工作是一项关系医院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和程序,严明干部任用纪律。严禁在民主测评、推荐和组织考察中搞拉票活动,院总支纪检部门、及院监察部门要对竞聘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竞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全院党员、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受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考核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工作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完成考核,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客观、公正、真实的提供

  考核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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