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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2
导读: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11-16公布 2006-12-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和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泵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8) 5.3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4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 8 收费 (17) 9 工作人员守则 (18) 10 附则 (18) 附件1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 (19) 附件2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泵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潜水电泵、微型电泵、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所示:

表1 泵产品产品单元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泵产品实施细则;跟踪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泵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泵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泵产品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邮政编码:100823

电 话:010-68527524、68594987、68594718、68594988 传 真:010-68527524

电子信箱:zlgzb@http://www.77cn.com.cn cmif-zhl@http://www.77cn.com.cn

联 系 人:张京京 杨洁华 李燕霞 李建林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新申请企业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企业实地核查前向审查组提供)。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系列和功率或井径范围;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3 全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五省泵企业由本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其他地方省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和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凡不符合产品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4.1.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辽宁、山东、河北、浙江、江苏五省由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地核查程序也应按照下述相应的条款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

4.2.2 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 …… 此处隐藏:772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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