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大全 > 资格考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发行上市基本法律规则解读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规则要点: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发行上市基本法律规则解读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规则要点: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解读:

发行上市主体要求为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是指股份公司设立后需运行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但国务院特批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按原帐面净资产整体折股的方式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成立之日系指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成立日期。

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若想连续计算经营业绩,需按帐面值折股,不能按评估值折股。但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设立股份公司时,仍需进行资产评估,此评估仅为工商注册登记之用。

规则要点: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读:

发行人的房产、土地、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权属证书的名称都应由发起人名下或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变更至发行人名下。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项工作最好在上报材料之前完成,若确实无法完成的,则应说明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限制。

发行人对于房产、土地、商标、专利及重要生产设备等应拥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会有任何其他第三方对发行人的上述财产提出权利主张。但这并不防碍发行为生产经营目的在相关财产上设定抵押或质押。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解读:发行人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且发行人所在行业最好为国家政策所鼓励或允许,具体产业政策应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为依据。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解读:从时间上看,限定在最近三年,也就是上报材料前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主营业务是指发行人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判断标准主要从财务指标上看,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总收入的比重应超过7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这里强调的是“重大”,而不是说一点变化都不允许。何为重大?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来说,从董事层面来讲,若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化可能构成重大变化,董事长发生变化也可能构成重大变化;从高级管理人员来讲,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技术负责人同时发生变化会构成重大变化,若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职务的高管发生变化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则还需具体分析,看这种变化对公司造成的影响。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职位是比较重要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负责人也很重要。

实际控制人是指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财务决策的人,其可以通过股权来控制,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控制。最近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15号文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应特别关注最近三年大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此情形下要看大股东变化前后,公司是否还处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比如:

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资产的变动情况;

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解读:该条实际是要求发起人股东持有的股权是为自己持有,尽量避免出现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其他容易造成权属不清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况。另外,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受其控制的其他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最好不要出现质押的情形,因为质押权的实现可能造成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造成公司股权结构的不稳定。

二、发行、上市条件

(一)独立性

独立性原则要求发行人必须能够依靠自身能力生存和发展,经营业绩应主要来自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能依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政府部门的补贴度日。

规则要点: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解读:该条强调了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原则上所有与发行人主业相关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专利、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及辅助配套设施(如动力供应系统等)都应为发行人所拥有。一般情况下,发行人的房屋、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

地等主要资产不得再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租赁使用了。否则,会被视为资产不完整。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解读:该条强调的是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相同职务,但可以担任董事、监事。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此处应理解为所有财务人员)都不得双重兼职。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解读:发行人财务独立一是表现在财务人员独立(已如上述),二是帐户独立,即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各自独立的银行帐户;三是纳税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各自独立纳税。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应理解为发行人的财务决策是按照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而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而直接向发行人发出财务指令。此外,发行人还应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师制度和对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 …… 此处隐藏:240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法律知识讲座.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ku/9167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