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的可行性研究(2)
(二)不同点
尽管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与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因此不能把经济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一
犯。
2.招投标的依据不同。经济领域招投标活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它是专门为经济领域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而制订的法律。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尽管在一些方法上可以比照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但它毕竟不是经济领域的招投标,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具体情况,侦查破案的具体实际,来制定招投标的具体办法。
3.招标的范围不同。经济领域的招标范围没有事先框定,除邀请招标外,公开招标时招标人要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招标是面向全社会的,只要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投标。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是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的,尤其是在管辖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的,投标人必须是该局民警,招标人和投标人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招投标法中所述的招投标。
4.中介组织有无的不同。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由于案件侦破工作本来就是公安机关份内的工作,招标人(公安机关)完全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完全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因此不会需要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
5.履行合同的可预见性不同。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对中标人能否履行合同具有比较明晰的预见性。从理论上讲,只要不出
成不变地全盘搬用到侦查破案的招投标活动中来。现因 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外发生,中标人是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在借鉴经济领域中招投能够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因此,如果中标人标的一些做法的同时,更要注意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别。
1.招投标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经济领域的招投标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它把经济效益作为第一标准。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固然也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破案成本作为其目标,但经济效益不是第一标准,而是把社会效益、社会价值作为第一标准的,即根本出发点是破获案件或抓获逃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侦查破案的招投标中,由于侦查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侦查过程是一种回溯性思维过程,是由果推
因的推理活动,具有不可预知性。在这个倒叙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变量,因为侦查过程是侦查人员与作案人之间的动态对抗,是一个动态系统,虽然公安机关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之盾,但相对于作案人而言,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却处于信息劣势,因为只有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4月
作案人才掌握着最充分的犯罪信息。因此,中标人是否能够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还是具有较大的或然性。
6.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同。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的法律责任,招投标法有明确的规定,分别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从经济罚款、承担赔偿责任、退还或不退还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直到承担刑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由于中标人能否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因此在不能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时,所承担的责任应有别于经济领域中中标人不能履行其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侦查破案中招投标的中标人,如果没有发生与其身份不符的行为,其承担的责任应于不退还保证金为度。
7.招投标本质的不同。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双方是市场上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目标、但市场地位平等的独立经济主体,从经济学上讲,各方都是为了谋取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是行政隶属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中标人在案件侦破工作中仍然不能完全脱离招标人(组织),因为侦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协作,也可能工作进展情况仍要向招标人(组织)汇报,采取行动仍要经过招标人(组织)同意,侦查进展情况和工作情况要接受招标人(组织)的监督和跟踪考核。这都表明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不能等同于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只是借用了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的形式,两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从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与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的异同可以看出,两者的相同只是在形式上,而两者的不同则是在本质上。因此,要在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在比照经济领域中招投标的一些做法的同时,更要注意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的自身特殊性,把其自身的特殊性,作为制定招投标办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侦查破案中的招投标机制实施
(一)在认识上要以科学理论为基础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同志对侦查破案中实行招投标机制的可行性持怀疑和质疑态度,认为刑
事侦查权属于公共权力范畴,及时破案乃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责任,在刑事案件侦破中引入招投标机制,会使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异化为充满商业性的个人行为,也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倾向,如中标人可能为获取破案带来的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发生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等。但如果用公共行政学的原理来考察,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并不排除以承包的形式来进行。相反,现代公共行政学理论和政府改革的趋向是引入市场经济的机制和理念,以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降低行政成本。同样,一些不良的执法行为也不可能是由于招投标而引发的,如果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那么即使不实行招投标,侦查破案过程中同样可能发生不良执法行为。相反,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招标人与中标人所订立的合同中都明确地将依法办案作为基本条件和要求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警示中标人不能为获取破案带来的自身利益而不择手段的。事实上,在一些实行(试行)招投标机制的公安机关,并没有发现中标人发生不良执法行为的现象。
另外,还应看到,刑事侦查权这一公共权力采用招投标的途径来行使,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且,招投标机制的引入会加速案件侦破,恰恰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诉讼效益价值的要求。
(二)要对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作正确的价值定位
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既是为了获得侦破疑难案件的另一条途径,也是为了在公安队伍中营造一种竞争向上、积极进取的氛围,还是一种发现优秀侦查专业人才的补充渠道。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在侦查破案中引入招投标机制理解为仅仅是为了在经济上降低破案成本,而应该全面地对这一机制作出价值上的定位。
1.招投标机制有利于疑难案件的侦破。案件之所以成为疑难案件,往往是因为侦查思路走入歧途,并出现侦查思维定势而造成的。通过招投标,实现
理论研究和实践已经证明,招投标机制可以激发 换将换思维 ,可以另劈破案蹊经。实行疑难案件招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如果把这一机制投标破案,中标人就是侦破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破案引入到侦查破案工作中,同样可以激发侦查人员侦查破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力,可以提高侦查破案的效能,并降低侦查破案的运作成本。那么,如何在侦查破案 …… 此处隐藏:31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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