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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9
导读: (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三)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是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九)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十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十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六十条 处罚

(一)属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业主)责任的,招标无效并依法给予处理;

(四)属评标委员会责任的,评标结果视为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工作。

(五)上述责任方因违法违规所需要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构成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该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办法一律废止。

二00一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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