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技术答疑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有关文件、结果以及招标文件、澄清及变更补充、修改文件,应及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 投标
第一节 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第二节 投标书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关键机械设备等。拟派出的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按规定密封完好。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密封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提供分包商的资格、能力、措施等。
第三节 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节 其它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其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金额的2%。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禁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 评标和中标
第一节 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开标时间和地
点不得变更。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部门到场行使监督权。
第四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未按规定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三)逾期送达的文件;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不清,涂改处没有法定代表人印鉴;
(五)投标人未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节 评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委托代理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技术特点和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标小组,其成员构成与前款相同。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专家是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由招标人从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立即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点项目招标时,可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协调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在《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四十七条 评标地点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布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以技术评审为重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唱标、录标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
(三)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风险、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对投标人商务条件等内容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对投标人的评审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取人,候选人一般为1-2名。 评标结果一般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三节 中标
第五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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