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 2001-01-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陕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确定的原则,我委组织起草了《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随文报上。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建议此稿以省长令的形式发布,请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一节 招标人
第二节 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节 招标方式
第四节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
第一节 投标人
第二节 投标书
第三节 联合体投标
第四节 其它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节 开标
第二节 评标
第三节 中标
第四节 其它
第五章 违规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第3号令)。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人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地区和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地方和行业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精神,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招投标的分工为:
省政府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是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对重点项目和省统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
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视情况依法给予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
第八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接受省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法行政,任何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收取监督管理费,不得把招投标管理与办理有关证件、交费挂钩,更不得随意增加管理环节,扩大管理职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均应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一节 招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招标前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招标项目按国家规定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标方式和范围经项目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事先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或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
标。
第十三条 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必须编制招标实施方案,在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招标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制定《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时进行明确。
第二节 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国家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核认定,按陕政办发[2000]60文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一经认定,并依法设立后,须及时到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节 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以及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国家在陕重点项目及基建大中型项目必须在国家计委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其它项目招标公告一律在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介选择一家报纸和陕西信息网上同时发布,各地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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