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扶养制度
一、亲属扶养制度之立法现状
1.我国亲属扶养制度概况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法律条文中的"扶养"属于狭义的扶养。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确定了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都适用"扶养"一词,但是其"扶养"属于广义的扶养。它泛指平辈间的扶养、尊卑间的抚养和卑尊间的赡养。因此,《刑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扶养比《婚姻法》的扶养外延广泛。
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笔者认为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扶养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可以采用先总后分的方式,即现进行总则性的规定,对扶养权利义务统一进行总则式规定,再采取列举式分别不同主体予以规定,单独制度规范确定抚养、扶养和赡养的内容,并在法典中确定其含义。例如:在扶养总则的章节尾部进行说明,本节中的"扶养"是指在一定亲属间有经济能力者,源于身份关系而给予无力维持生活者精神上的关心、经济上的供给和日常生活的照料与帮助。在分则部分的章节尾部进行说明,本节中的"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祖父母、外祖父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亲属对未成年晚辈亲属的抚育和照顾。本节中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或其他平辈亲属间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上的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节中的"赡养"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长辈给给予精神上的关系、经济上的供养和日常生活的照料与帮助。至于制度所涉及的扶养程度、扶养方式问题可以用其他的法律规范在法典中另行明确。如此在立法上将概念进行统一,便于普通民众的理解与自觉遵守,以避免产生歧义。
2、明确扶养的顺序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扶养顺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大陆现行《婚姻法》未对扶养顺序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立法对扶养规定的条文来看,可以推定扶养应按下列顺序,第一顺序配偶间和父母子女间承担扶养义务。第二顺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及兄弟姐妹间承担扶养义务。当第一顺序的扶养人死亡或无扶养能力时,才由第二顺序的扶养人承担扶养责任。如果扶养义务人均存在且都具有扶养能力时,应先由第一顺序的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
笔者认为,为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扶养义务,防止相互推卸扶养责任,在立法时应明确规定扶养顺序。 如可规定:"扶养义务人有数人时,按照下列顺序履行扶养义务:1、配偶;
2、成年子女;3、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5、兄弟姐妹;6、其他亲属。""同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原则上均等承担扶养义务。
4、确定扶养终止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扶养关系的终止作出了规定,但是仅是片面性的规定。我国《婚姻法》
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25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上述规定表明扶养义务人的扶养期限是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这是唯一能够体现扶养终止的法律条文。而对于夫妻间、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卑尊间的赡养没有进行扶养终止的规定。
笔者认为,应细化扶养终止的法律规定。如当事人死亡或当事人亲属身份解除时,扶养义务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扶养权利人状况改善,无扶养需要,扶养关系消灭;扶养权利人对扶养义务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犯罪行为,扶养关系消灭;扶养权利人行为不检或滥用扶养费,对扶养义务人财产或名誉造成严重损害,扶养关系消灭。
1.扶养制度一直是传统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以亲属身份关系作为纽带,以家庭为载体,来实现对社会中的弱者的保护,旨在实现老、幼、鳏、寡、残皆有所养。当今社会,社会保障制度和扶养制度分别从公、私两方面来实现对社会中弱者的保护,体现一种人文关怀,彰显以人为本的现代理念。我国现正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制度建设是其中内容之一,扶养制度兼具传统理念和现代精神于一身,故研究扶养制度既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将采取历史分析、比较研究、演绎归纳等方法分五个部分来阐述扶养制度: 第一部分为扶养制度概述。主要论述扶养制度的概念与
特征、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将扶养界定为根据法律规定,特定亲属间的予以物质照顾和生活供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私法性、人身专属性、法定性、无偿性等特征。其次,阐述了扶养制度的生理基础、社会意义和伦理价值。最后介绍了扶养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四种模式:群体式扶养、家族式扶养、夫权式扶养、保障式扶养,并考察了现今大陆、英美法系扶养立法现状,阐述了扶养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为夫妻间的扶养。首先论述了夫妻扶养的理论依据,认为夫妻扶养是夫妻生活的应有之意。其次分析了现今夫妻扶养立法现状,对我国夫妻扶养立法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对夫妻扶养履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了探讨,认为离婚是夫妻扶养义务终止的条件之一,夫妻扶养乃是一种生活保持义务,并剖析了夫妻财产制与夫妻扶养的关系。 第三部分为父母子女间的扶养。首先阐述了不同类型的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即婚生子女与父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间这四类扶养,论述了这四类扶养权利义务成立的基础;然后分别论述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两方面内容;最后探讨了人工生殖技术下的父母子女扶养问题。 第四部分是论述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介绍了外国其他亲属间扶养立法规定和我国其他亲属间的扶养立法,其中重点阐述了我国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五部分在对我国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予以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构想。当前我国扶养制度立法存在概念混乱、结构零散、内容单薄等弊端,故建议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专设“扶养”一章,下设“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前
者规定扶养的基本内容,如扶养的定义、范围、顺序、程度、方式、变更、消灭等,后者规定不同亲属间扶养的特殊情形和不宜放在“一般规定”中的内容。 总之,本文主要从两方面阐述了扶养制度具体内容,一方面横向阐述了不同亲属间的扶养,另一方面纵向论述了扶养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扶养的定义、范围、顺序、程度、方式、变更、消灭。在阐述内容之后,笔者主张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规定扶养制度,并提出具体立法构想
2.国外亲属扶养制度概况
相关推荐:
- [高中教育]电子线路高频非线性部分2.1
- [高中教育]中班美术活动——我的小手
- [高中教育]常用三极管参数大全
- [高中教育]计算机常见故障及解决办法
- [高中教育]风机基础环水平度控制方法探讨
- [高中教育]机械安全工程(专升本)阶段性作业3
- [高中教育]2009年安徽省高考语文考试说明刍议
- [高中教育]unit5 let's eat公开课教案设
- [高中教育]计算机网络原理课后习题答案
- [高中教育]2016-2022年中国新能源市场研究与投资
- [高中教育]2015-2020年中国会议行业市场评估及投
- [高中教育]经销商大会峰会主持人串词开场白
- [高中教育]2014新版北师大数学三年级上册小熊购物
- [高中教育]七年级第一学期体育与健康全套教案
- [高中教育]第三章:国际金融市场
- [高中教育]六年级下册数学单元测试-2.比例 北师大
- [高中教育]2016年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624刑法之《
- [高中教育]中国碳化钙产业竞争现状及未来五年投资
- [高中教育]网络时代,我们怎么玩
- [高中教育]圆锥曲线——高中数学基础知识与典型例
- 高集医院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活动方案
- 苏教版六年级英语上册期末试卷含答案
- 全民枪战生化英雄模式幽灵怎么玩 生化
- 灿烂的宋元文化一导学案
- 第2章货币资金与应收款项
- 北师大版八年级下册数学第三章《分式》
- 浅析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技术
- 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度共青团先进集体及
- 教师资格科目二小学教案模板(共合集)
- 工程扩建可研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4年度招录公务
- 提高农村小学生作文能力的教学尝试
- 徒手心肺复苏术操作步骤
- 毛概试题库7-15章
- 2014-2015学年度(上)初中班主任工作计
- 企业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 第07章 不等式测试题-2016年高考文科数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工作程序
- 考研英语必背36篇_彩版_精华
- 初中9月13-15假期作业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