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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重点修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0
导读: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建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

3 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

3.1 疏散区域

3.1.1 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

3.1.2 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3 避难层(间)。

4 直升飞机停机坪。

3.1.3 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室外楼梯。

3.1.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

1 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水泵房。

3 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

4 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

3.2照度要求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 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

电源。

5 系统设计

5.1.5 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7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1.8 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5.3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的设计

5.3.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3.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2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3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4.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3 同一应急输出支路不应穿越两个防火分区,每个支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5.4.4 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4.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供电回路。

5.4.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9 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5.5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5.5.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5.2 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3 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4 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5.4条的要求。

5.5.6 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5.7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系统在以下情况时,不得进行疏散路

径优化;对已经处于联动中的预案,应撤销执行,恢复就近指引状态:

1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灯具时;

2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回路时;

3 疏散预案执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预案完整执行的反馈时;

4 当主控制器发生死机或瘫痪时,应切换至备用设备工作状态,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联动信号、执行联动预案。

5.5.8 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5.9 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5.10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6 疏散指示标志牌

5.6.1 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6.2 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6.3 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

5.6.4 疏散指示标志 …… 此处隐藏:66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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