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_220080106-033-201103537
抵押人: 韩东升 龙云
抵押权人: 中国建设银行松原分行
甲方(抵押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主合同项下所
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一、甲方以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最高额抵押。
二、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
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
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
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
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
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
少、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甲方均应
立即通知乙方,并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一、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
二、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依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如甲
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三、本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四、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
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第三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
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
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
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随之转让,甲方
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
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
一、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财
产,维持抵押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乙方有权对抵押
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该第三
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
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
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
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保险期限、
投保金额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保险人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
二、保险单内容应当符合乙方的要求,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
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
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
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财产已投保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应对保险单作
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三、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
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
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
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财产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
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二)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按照乙方要求转为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甲乙双方有关抵押财产保险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或修改租赁合同)、赠予、转让、出资、
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二、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
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
(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
一、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或者抵押财
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
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
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抵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
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
同第六条第五款第(一)至(四)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
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主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
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利。
二、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
“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
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 …… 此处隐藏:57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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