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教学教案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教案
王 封 佳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它由有关婚姻家庭的道德、习惯而构成;在阶级社会,它则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形式,并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补充。婚姻家庭制度,既决定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又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的发展证明,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正是社会经济基础变革的结果。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不仅揭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而且指明了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历史类型。
总的说来,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血缘群婚,就是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分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血缘群婚制是在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排斥了不同辈分之间,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通婚。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称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是夏威夷语,就是“亲密的伙伴”的意思。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亚血缘群婚,仍然是同辈分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经排斥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和规律。
1.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
2.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
3.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先是禁止上下辈的亲属通婚,接着禁止同胞的兄弟姐妹的通婚,后又禁止血缘较近的亲属通婚。自然选择规律说明近亲结婚不会生出强健的后代。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也称个体婚制。它是在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确立的。它的最后形成乃是阶级社会开始、文明时代的标志。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三、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法是一种实体法律规范
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又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二)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是人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的结果。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总和,是指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等。还有一些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刑法、民法等等。
四、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一)普遍性
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所以,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别法。
(二)伦理性
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和社会主义道德相一致的。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这些关系不仅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例如,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三)强制性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强制性。如: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时(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些强制性的规范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违反或自行改变。
五、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
总之,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的成立必须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
(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如: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祖孙、兄弟姐妹等。
六、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所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七、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是以一夫多妾来做补充的。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由上可见,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和一夫多妻、漠视子女利益,是构成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实行婚姻自由,已成为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 …… 此处隐藏:266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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