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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检查等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0
导读: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进货行为,确保供货方主体合法,上市食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和《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严把食品质量进货关,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进货行为,确保供货方主体合法,上市食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并留下其复印件以备工商部门查验;

二、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并问

供货商索取盖有公章的购货发票或者进货单据,做好进货台帐的登记工作;

三、对购迸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重点内容有:

(一)包装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等内容。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内容。

(四)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五)是否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

(六)是否是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七)是否是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八)是否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九)是否是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食品;是否是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十)是否是伪造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十一)是否有其他违反食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对检查验收时发现的问题食品要采取措施,严禁上市销售。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为保证入市食品的质量,掌握售后食品的去问及使用后

的质量状况,从源头上对售后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简称 "两帐"制度。

一、食品经营户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本着统一、规范、真实的原则建立商品的迸、销货台帐。

二、"两帐"的内容、表格样式以工商部门确定的统一式样为准,所需数量由食品经营户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三、进货台帐的内容包括: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四、销货台帐的内容包括: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食品经营户可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品种、数量按照商品的种类或者名称分别设立 "两帐"。

六、"两帐"的保存期限应在一年以上,食品经营户认为需要延长保管

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

七、"两帐"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制定目录,方便查询。

八、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商户建立购货台帐,从事食品

批发业务的商户除建立购货台帐外,还必须建立销售台帐。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增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针对易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的环节向全社会做出郑重承诺:

(一)不经营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包装食品;

(二)不经营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

(三)不经营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四)不经营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进口食品;

(五)不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食品;

(六)为不经营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七)不经营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的食品;

(八)不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经营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食品,不经营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食品;

(九)不经营掺杂、掺震,以次充好,以不合整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食品;

(十)不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

(十一)不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承诺责任

(一)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在受理请赛者有关食品的咨询和投诉时,经营者积极主动按照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食品消费纠纷;

(二)工商所对食品市场检查时或处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食品质量投诉申诉举报时,食品经营者协助工商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三)工商所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

食品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售食品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食品退市管理,规范食品退市行为,确保上市食品的质量安全和不合格食品的有序退市,防止不合格食品改头换面,再次上市销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户对其经营的食品应经常进行自行检查。

二、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的退市措施。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食品经营者应将需要退市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以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验。

五、食品经营者将需要退市食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埋部门。并将需要销毁的食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六、对不遵守食品退市规定,擅自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上架销售的,工商行政管埋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食品管理的规定严厉查处。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为加强食品经营者对入市食品质量的管理,强化食品质

量检验,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质量管理意识,确护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市场开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必要的食品检测工具和检测人员,对所经营的食品在迸货时要自行检测质量,重点对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及大宗鲜活 …… 此处隐藏:231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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