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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和VC_政策法规与操作方略(刘健钧)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私人股权(产业)与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法规与操作方略刘健钧:理学学士、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 后。历任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主任助理、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业务主任,参与过最早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淄 博基金的管理工作,并兼任中国社科院

私人股权(产业)与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法规与操作方略刘健钧:理学学士、法学硕士、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

后。历任原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主任助理、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业务主任,参与过最早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淄 博基金的管理工作,并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投资系教授、 北大创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MBA创业投资课程主讲人。 现职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正处)。 曾参与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起草和修订,是国 务院专题办创业板报告执笔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配套政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人。

私人股权(产业)与创业投资基金:政策法规与操作方略第1讲: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政策法规解读 第2讲:中国政策法规框架下的操作方略参考教材: 1. 刘健钧:《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2次印刷。 2. 刘健钧:《创业投资制度创新论》,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政策法规解读1. 私人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2. 对中国 PE、VC 立法历程的回顾3.《创业投资企业办法》的三大制度性突破 4.《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解读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解读 6. 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新进展

1.PE与VC历史渊缘与概念界定1.1 私人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历史渊缘 PE是VC的发展,广义VC=广义PE,狭义PE指并购基金 1.2 私人股权投资与创业投资概念界定 从三个不同层次来理解,才能消除PE、VC概念的纷争 1)不同投资机构对VC、PE的划分:因习惯不同而异 创投机构倾向将传统及其发展了的VC都归为VC; 投行背景机构倾向将并购基金与传统VC区别开来, 甚至将成长基金也与传统VC区别开来 2)作为学术概念的VC、PE:讲究周延性 广义VC = 广义PE = 狭义VC + 狭义PE(并购基金) 3)作为法律概念的VC、PE概念:讲究可操作性 国外常将投资中小企业的PE称创业投资 我国将投资各类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PE称创业投资

附.创投基金在私人股权基金中的地位 私人股权基金起源于创投基金,它是创投基金经过 30多年发展运作机制成熟后投资领域的自然延伸; 创投基金为私人股权基金创造了最基本的运作模式, 了解了创投基金的运作机制,也就基本能理解私人 股权基金的运作机制; 创投基金是广义私人股权基金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整个资本市场的火车头; 创投基金是私人股权基金中市场失灵的部分,因而 需要政府予以特别的扶持。

2.对中国 PE、VC 立法历程的回顾1)从1995至2001年,试图对各类PE、VC基金, 以《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形

式,特别 立法。 2)从2001年起,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特殊 性,将其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 拿出来单独立法。同时,继续探索产业投 资基金试点思路。

3.《创业投资企业办法》的制度突破为七项配套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条件 为创投基金设立与运作,提供九大特别法律保护 确立备案管理制度,促进创投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3.1 《创投企业办法》的七项配套政策1. 创投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2. 运用引导基金参股支持设立商业性创投基金 3. 保险机构投资创投企业 4. 证券机构开展创投业务 5. 创投企业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6. 包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7. 成立全国性创投协会组织

3.2《创投企业办法》提供的九大法律保护1. 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的法律保护 2. 通过“一次承诺,分五年注册”解决实收资本制问 题 3. 明确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4. 可以特别投票权普通股、有投票权优先股方式投资 5. 规定公司型创投基金可以委托顾问机构作为其经理 6. 应预设管理运营费用计提方式,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7. 可提取业绩报酬,以建立业绩激励机制8. 可事先设立固定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9. 允许通过债务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3.3 创投企业办法所确立的备案管理制度1)必要的备案条件,确保创投基金具有必 要的资本规模和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2)定期年检、不定期检查,确保创投基金 专业从事创业投资; 3)取消备案的适当处罚措施,有利于建立 起创投基金市场清出制度。

4.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税收政策解读1 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投特点 2 税收优惠环节适应中国国情 3 税收优惠力度适中 4 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5 政策实施不影响创投投资各类未上市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创业投资企业从 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 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附1 奥巴马对滥用合伙避税怒吼传统合伙企业只是伙伴关系,就如同兄弟俩结伴远 行做生意。因对伙伴关系无法征税,只好在兄弟俩环 节征。但当其借鉴公司机制而成工商实体,甚至成法 人之后,仍被作为非纳税主体,就必然地刺激着各类 原本按公司设立的资合实体越来越多地借合伙之名避 税。过去,这类避税行为是悄悄地进行。但黑石合伙 居然公开上市,故终酿惊震全球的“黑石税案风波”! 2007年,美众议院、参议院有关领导人先后向国会 强烈提议:应从根本上修订美税法,按“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比照公司对合伙征税! 2月26日,奥巴马在向国会提交2010财年预算案时, 强烈要求对

合伙基金的“收益提成”,从现行被视为 “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仅为15%),比照公司型基 金,按照“普通所得”征税(联邦税率为35%,另加 州税10%左右)。 对合伙企业本身如何比照公司纳税,仍在取证中。

附2:需要解释的几个问题1 在为创投基金立法和制定税收政策时,为何 没考虑信托形式? 2 在为创投基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时,为何没 有兼顾有限合伙形式?3 对个人通过创投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税 收优惠,如何考虑? 4 对创投管理机构的税收优惠,如何考虑?

附3:新出台合伙企业税政解读08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签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结合与此通知相关的其他政策,可以看出,财税部门为避免中国出现类似美 国那样的“合伙企业避税风波”,可谓是煞费苦心: 1、为防合伙企业本身成避税工具,收益无论是分配还是留成都需缴税。 2、为防合伙企业将人为造成的亏损无期限冲销应纳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应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等规定执行,亏损只能在当年内冲销应纳税所得。 3、为防事实上的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人”名义,逃避较高税率的“工商 经营所得税”,个人合伙人的税率,无论其是GP,还是LP,都须按“工商经 营所得税税率”执行。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投资收益所得 是按另外的规定计算,每收入一次缴一次,税率为20%,而这并不适用《关 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的按年汇算清 缴方式。

4、为防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伙企业避税,合伙企业有收益时须在投资者环 节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出现的亏损不得用于抵扣投资主体的税基。5、为防通过关联合伙人避税,“不得约定将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解读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性质:“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 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 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三层含义:1)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而 非商业性基金。2)按市场化方式运作,而非通过 非市场化的无偿方式运作。3)发挥引导作用的机 制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 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 此处隐藏:205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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