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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2
导读: 突发事件分类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下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我市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雷电、浓雾、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

突发事件分类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下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自然灾害类

我市突发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雷电、浓雾、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农作物、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自然变异造成的灾害。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洪水灾害(Ⅰ级)包括:

1、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小江、綦江、涪江、龙河、大溪河、大宁河、赖溪河、海江河等重要支流的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堤防可能垮塌;

3、大中型及重要小型水库可能发生跨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水灾害(Ⅱ级)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将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将同时发生大洪水; 2、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干流堤防可能发生跨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区县(自治县)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型水库可能发生跨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和三级以上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

突发事件分类

通行。

较大洪水灾害(Ⅲ级)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一般支流堤防发生跨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3、个别区县(自治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一”和重点“小二”型水库发生跨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县级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一般洪水灾害(Ⅳ级)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他部分区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一般支流堤防出现险情;

3、一般“小二”型水库、塘、堰等发生跨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区内个别区域发生洪涝灾害;

5、洪水造成区县(自治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特别重大干旱灾害(Ⅰ级)包括:

5—9月,连续60天以上总降水量小于60毫米,出现在10个区县(自治县)以上。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或因干旱造成100万人以上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重大干旱灾害(Ⅱ级)包括:

5—9月,连续40—59天总降水量小于60毫米,出现在10个区县(自治县)以上;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10%,或因干旱造成50—100万人饮水困难,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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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干旱灾害(Ⅲ级)包括:

1、多个区县(自治县)发生较重干旱,或个别区县(自治县)发生严重干旱; 2、多个县城或重要场镇发生较重干旱,或一般场镇发生极度干旱。 一般干旱灾害(Ⅳ级)包括:

1、多个区县(自治县)发生一般干旱,或个别区县(自治县)发生较重干旱; 2、多个县城或重要场镇发生一般干旱,或个别场镇发生较重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包括:

1、特别重大暴雨、大雪、大风、冰雹、高温、大雾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多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我市大部分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包括:

1、暴雨、大雪、强寒潮、大风、冰雹等天气事件造成10—29人死亡,或1000—5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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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雨、大雪、寒潮、大风、冰雹等天气事件造成3—9人死亡,或500—1000万元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大雾、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9—12小时。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包括:

1、暴雨、大雪、寒潮、大风、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2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连续封闭6—8小时。 (三)农业有害生物

农业有害生物指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及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指在较大的地理区域内能够爆发流行,对农作物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害生物。目前确定为小麦条锈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马铃薯晚疫病、农田鼠害以及其他突发性病虫害。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8种重庆市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危险性虫病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Ⅰ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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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Ⅱ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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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分级 2、有关说明:5级:指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大面积发生。

(1)稻飞虱5级指高峰期百丛幼虫量5000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40%以上。

(2)稻纵卷叶螟5级指每亩幼虫量10万头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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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稻瘟病5级指病穗率30%以上,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4)马铃薯晚疫病5级指病株率40%以上。

(5)小麦条锈病5级指种植面积加权平均损失率10%以上。 (6)农田害鼠5级指鼠密度(百夹捕获率)10.1%以上(含10.1%)。 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Ⅲ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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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Ⅳ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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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包括:

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包括:

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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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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