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案由驳回起诉的上诉状(3)
从当事人诉求争议上分析,它反映诉讼案件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是当事人据此提出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出发点;从法院方面看,它不仅是民事立案中统计的民事案件名称,同时也是法官审理该案件中确定诉讼争议点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所以,案由从性质上说是民事诉讼中诉争的特定法律关系。正确确立案由的意义在于:
首先,民事案件的案由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点一目了然,便于当事人针对争议点举证质证,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
其次,正确确定民事诉讼案件案由,有利于案外人了解案情,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通过案由,案外人可以迅速地了解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旁听法院的审理时,能够理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性,实现 司法公正,同时也利于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再次,对法院而言,民事案由的准确与否对于司法统计有重大的影响。民事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民事案件规定不合理,将会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只有制定统一的案由确定标准,各类案件的案由都按统一的标准确定,才能够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在案卷材料的管理中,案由成为了案件卷宗归档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案件的案由的确定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将影响民事案件卷宗归档是否科学、合理。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对于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对于有关机关审查、监督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民事诉求
民事诉求,即民事诉讼请求的简称。它是当事人特别是原告进行诉讼所提出的特定的、具体的民事权利请求。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利的主张。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特定性、具体化、可执行的特点。就是说,不是可以任意提出诉讼请求,而是根据特定的案由和民事法律规定,提出特定的诉讼请求。比如说基于一个侵权案件的诉求,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当事人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不能超出法定的请求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否则就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
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仅应具有特定性、具体化的特点,还应当就具有可执行的特点。就是说,不是可以任意提出诉讼请求,而是根据特定的案由和民事法律规定,提出特定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超出法定的请求范围,提出的诉求不具有可执行性,也就失去诉讼的意义和作用了。因为诉讼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除了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以外,司法解决争议往往是最后的防线。诉讼的功能是达到当事人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所以,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是关键。
我们可以这样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般认为诉讼请求即诉求,指的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具体法律上的效果。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作为主线贯串于诉讼始终,法院可据此确定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则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围绕诉讼请求就其法律依据层层辩论,当事人无论对于事实的分歧陈述,还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归根结底,都体现在诉讼请求上。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判决书的制作以及判决主文均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判决书的内容是评议内容的缩写,判决主文就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针对性回答。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应是:
(1)必须具体明确请求法院确认什么或请求被告做什么?怎么样;
(2)必须具体明确请求多少,比如应明确请求给付金钱或种类物的具体数量。 四、诉讼案由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
对于当事人立案时如果案由与所属事实不符,与诉讼请求不符的,应否立案?这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人主张不影响立案。因为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的立案条件,法院就应立案。如果提示纠正,会出现法院的不当干预或先入为主问题。也有人则认为应提示原告纠正,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一个法官的司法理念哪个为先的问题。
案例一:甲公司接受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债权转让,甲公司随即向承租人乙公司主张分期应付的房租。案由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对此便有不同认识。有人说转让债权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纠纷,甲公司接收的是一个租赁合同的债权,应依法主张出租人的权利,案由自然是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否则,就属于起诉对象错误,案由与诉讼对象、诉求严重脱离,应驳回其起诉。有的人则主张立案时应对原告提示,如果其坚持起诉,则可驳回起诉。审判人员发现这种问题,也可提示当事人,其自行改正的,可继续审理。目前法律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司法操作上不统一。从法院保持中立、公正的角度看,不宜提示,更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从节约司法成本和效率上说提示有其必要性。但如何提示?提示的程度多少?是关乎法官执法公正形象的。笔者认为:凡符合民诉法立案条件规定的,应当给予立案。由于法律未规定案由与事实不符的不予立案,因此,法院可以保留原告对案由的自我认识。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双方质证和辩论,原告对案由和诉求的问题应有了基本判断,如果其不主动变更,法院应依法认定原告的起诉对象错误,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某甲承租乙公司经营摊位20年,在经营5年之时,乙公司以扩大摊位增加建筑面积需要为理由,欲以少量赔偿金为代价,解除与甲的摊位租赁合同。乙提出继续承租摊位就得按高出原价数倍价额重新签约,就此双方发生纠纷。其间,乙公司强行搬走甲在仓库的物品,拆除包括甲在内的数间原摊位房后,扩建起了新的摊位。甲这时起诉乙公司,案由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不同的案由将产生不同的诉求,当然直接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由此不难发现案由对诉讼请求的引领和概括作用,案由应当具有揭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功能。对于案例二,应根据甲是主张违约赔偿并继续履行合同还是仅主张侵权赔偿来确定案由。
那么,案由与诉求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法律关系决定诉讼请求,即诉讼案由决定着诉讼请求,这就是他们的联系性。 当事人是基于诉讼案由而提出诉讼请求。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要成为诉讼案由,首先必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其次是争议的双方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做出特定判决的请求。案由与诉求的联系性。通常案件的案由是一个,也就是一个案件名称,但由于存在反诉和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所以客观上存在一个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由此,我们也能看到案由于诉求的联系性:
1、案由决定诉求,诉讼请求要根据争议的法律关系产生,不能离开彼此争议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而提出诉求。这是 …… 此处隐藏:40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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