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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户外广告整治看公共政策 - 图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1
导读: 事情源于大连市政府的一纸通告。今年9月2日,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要求大连市户外广告牌匾由设置单位及个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则强行拆除。 “我们无法接受朝

事情源于大连市政府的一纸通告。今年9月2日,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要求大连市户外广告牌匾由设置单位及个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则强行拆除。 “我们无法接受朝令夕改” 2005年6月4日,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以立柱广告媒体为主,专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布局不合理,设置过多、过密、过杂,设施陈旧落后的实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同时提出了6点清理整顿意见。 “直到大连市政府2006年9月2日发出限期拆除的通告之前,我们行业一直高度信任政府,满怀热忱地为扮靓大连、为大连的市容建设奉献力量。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我们这种热情迎来的反而是当头棒喝。我们积极配合政府清理整顿户外广告、为美化大连所作出的贡献就此变得一文不值了?我们的大量资金投入就这样化为泡影?我们无法接受这样的朝令夕改。”近几天来,记者采访的多名大连户外广告商纷纷表示,“我们就如同一群规规矩矩买好了票,秩序井然地坐等开场的观众,被突然告知演出取消了。” 获得合法审批的广告也要被拆 “这是?一刀切?了。”大连一名颇具影响力的户外广告经营商忧心忡忡地说,不分合法与否,不加区别一律拆除,对于大连整个户外广告行业无疑是“灭顶之灾”。 大连市城建局党委副书记姜德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都是广告商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的,政府有权依法撤销这些行政审批”。 信息来源:新京报 上网时间: 2006-11-14 兰州:户外广告规定“与民争利”被叫停 日前,甘肃省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向兰州市执法局下发公函,要求停止执行于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兰州市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暂行规定》,原因是其中部分条款规定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被责令限期纠正或废止。 据介绍,当时出台《暂行规定》,主要考虑是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比较混乱,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根据此文件规定,兰州市计划通过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等方式,对户外广告位进行彻底规范。 按照《暂行规定》,产权人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位,也属于有偿出让的范围,由行政机关委托企业组织实施管理,实行有偿出让。 自己房屋外的广告位出让权属于谁?政府可以交给企业出卖吗?这条规定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今年1月,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对《暂行规定》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指出《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对产权人自有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位有偿出让,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与民争利,损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处分和收益由业主依法决定,《暂行规定》明显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冲突。 另外,户外广告位出让金收缴与管理,应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围。《暂行规定》将行政职权委托企业实施,是行政管理职权的错位,应予以纠正。 兰州市法制办立法处负责人表示,暂停执行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该暂行办法与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相冲突,必须进行修改和规范。在对原有条款进行修改前,政府将暂停对自有产权广告位的出让。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上网时间: 2007-06-05 案例思考: (一)、各地政府户外广告整治办法的出台导致业界的剧烈“地震”,并直接影响了户外广告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请对此公共政策进行分析。 (二)、请对户外广告整治的政策方案提出建议。 案例分析: (一)、 1、公共政策乃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整治过程,作发展出来的原则、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一个有为有效的政府与政府公共政策关系甚密。 2、从公共政策问题的建构来看,户外广告具有过多、过乱,影响城市总体形象,对市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威胁的现状,政府确实有需要制定公共政策来规范管理,促成其向健康状态发展。政府的出发点是对的,仅靠原来放而任之的管理模式和商家的自律已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对行业作出监管。但政府显然将户外广告与城市建设对立起来,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户外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利益相关各方的沟通和达成共识,而是对户外行业进行一边性的打压政策;而且过多地涉足市场,想方设法向户外经营靠拢。可见政府对此公共政策的问题界定是有失偏颇的。 3、从政策的规划与设计来看,学者卡普兰(Arabam Kaplan)曾提出政策规划的公正无偏、个人受益、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分配普遍、持续性进行等原则,从上述例子看,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时,显然没有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予以通盘谨慎的考虑,违反了公正无偏的原则;采取的行动方案对行业进行整体性的打击,利益并没有落实到一般人民身上,违反了个人受益和分配普遍原则;没有考虑使社会上居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和个人,能够得到最大的照顾,享受最大的利益,而是危害其生存和发展,导致其与政府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违反了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没有考虑事务的延续性,对事物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未从过去、现在及未来的角度研究方案的可行性,违反了持续进行原则:对过去,否定自己曾作出的行政审批,影响了政府诚信,对现在,采取集中的、运动的整治方式,给户外行业和经营者造成了很大伤害,对未来,给户外广告制定详细的规划,并涉足广告拍卖、有偿出让等范畴,是行政过度干预和替代市场经营的行为。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显然没有对政策进行充分的效益分析(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政治可行性、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行政可行性、技术可行性、时间可行性)和平等分析(平等、公正、正义),才导致了政策执行的困难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阻碍了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4、从公共政策的执行来看,亦有需要商榷的地方。例如,政策执行方城管部门的执行身份让人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牌的本身内容的审核、登记以及日常管理应该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于城管部门把自己定位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这本身就是管理错位,没有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明确自己的管理职能。另外,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是导致矛盾冲突的原因,政府部门强制执行,单向僵硬的政企对话机制更易引起广告公司的不满,亦使广告公司对整治过程是否公平、透明、合法充满疑虑。 5、综上所述,如果要对政府的户外广告整治政策作一个简要评估,则其在效能、效率、充分、公正、回应性、适当性等各方面都差强人意,对政策方案进行重组是当务之急。 (二)、 1、立法先行。整治之前户外广告行业出现的负面问题,一方面突显了部分户外广告企业只顾商业利益和眼前利益,乱设户外广告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缺失和混乱。我国没有专门的户外广告法例,除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略有涉及外,户外广告一直由各地政府制定相应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条例》内容简单粗略,政府更缺乏科学、有力的管理。可以说,户外广告的混乱状态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因此,对整个行业的整治也不可能是一时之功。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像政府这 …… 此处隐藏:22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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