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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户外广告整治看公共政策 - 图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1
导读: 申 请 书 申请人:南充市广告行业 代表人:吕忠义、杨勇、邹波、鲜红、冯锐、杨红军等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先海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 请求事项:撤销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和南府办函[2009]174号文件. 2009年7月31日

申 请 书

申请人:南充市广告行业

代表人:吕忠义、杨勇、邹波、鲜红、冯锐、杨红军等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先海

被申请人: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人:

请求事项:撤销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和南府办函[2009]174号文件. 2009年7月31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南府函[2009]151号”《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2009年7月31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关于南充市清理整顿市辖区现有户外广告处置意见的通知》,这两份文件从制定程序及内容上,涉嫌侵犯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权利,影响建国60周年和谐社会的创建,与法治社会背道而驰。因此,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两份文件内容后,申请人认为这两份文件有

诸多不合法之处,其具体表现为:

一、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所涉的《南充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在制定的程序上不合法,有违建国60周年和谐社会法治政府创

建的主旋律。

(一)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有上位法的支

撑,方能“依法行政”。

首先,151号文件在其第一条表述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而申请人认为其制定依据至少应该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贯彻的好坏是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是否依法行政、依法审批的试金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南充市人民政府第151号文件是被排除在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之外的,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是无效的;同样做为该份文件

延伸的第174号文件自然也失去法律依据。

其次,151号文件的第八条:“利用城市非国有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为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位拍卖收益的分配比例由区人民政府与非国有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业主协商确定。”城市非国有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既非公共财产权,政府凭什么与其进行拍卖收益分配比例的协商?政府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没有!这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又是什么?是管理机关还是经营机构?显然这是在利用手中的特权与民争利!这种利用公权力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缺乏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依据,与政府服务社会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

(二)南府函(2009)151号和南府办函(2009)174号两份文件在制定程

序上违法。

对于《南充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而言,其系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规章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亦要参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七十五条“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第七十六条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能超越以上的规定,只能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且制定的程序也应参照有关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也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但我们从南充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所发的这两份文件上看不到决定主体即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是否曾经做出过决定,亦没有看到曾经向社会公布过的内容,只能看到151号文件的抄送单位是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南充军分区,没有一份文件曾依法向社会公布过。同时对于该文件内容而言,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但我们同样也没有看到南充市人民政府曾向社会征求过意见,亦没有举行过听证会,听取社会的意

见。

二、《南充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合法,其超越了行政权限,非法干预了民事经济活动。我们择部分违法内容

予以法律分析。

(一)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的规定导致政府角色错位,违背自然公正原

则。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机关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未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与户外广告的经营活动当中去,去实施拍卖、招标等经营活动,更没有授权可以与私人协议对拍卖收入进行分成!而且建设局在该文件中既是审批者又是拍卖、招标的组织实施者。那么这个建设局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这里它即扮演了行政管理者,又扮演了社会中介机构,还扮演了市场经济下的经营主体!这些角色的扮演有法律、法规亦或是规章的支持吗? (二)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第三条创设了一个新名词“户外广告位使用

权”违反了《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作为南充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是无权创设物权的!而且所谓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设施的物权里的使用权!而且该文件试图用一个新名词来

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为政府插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制造掩护!

文件第七条设定所谓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期限,这一点同样没有上位法的支持,亦没有听取利益相对方即广大户外广告经营者的意见,就自行设置期限。这种典

型的违法行政行为,应予以纠正。

(三) 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授权有关部门管理户外广告违背了《广告

法》等相关法规。

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统一拍卖的方式予以审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国务院的《广告管理条例》及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构。且上述三者都没有允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把登记管理权进行转授予!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没有

明确规定可以授权的行政权力是禁止转授权的。

(四)政府相关部门的实际行为与政府的职能格格不入,鼓励人与人之间不讲诚

信。

对于目前市区存在于非公共物业的正在发布且合同未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城管执法人员竟然威逼利诱业主,公然无视法律怂恿其与广告公司强行终止未到期的广告位租赁合同,这种政府鼓励业主不守约不诚信的行为,给依法行政的形象建

设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三、关于南府办函(2009)174号文件:该文件的作用是为落实市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有关工作而发,既然南府函(2009)151号文件存有问题,

该文件自然失效。

南充市户外广告一直是由规划部门规划设置地点、建设部门审批(姑且撇开建设局有无审批权不谈)、工商部门监督管理,三个部门都有着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现在却又由不懂如何管理的市政府办公室 …… 此处隐藏:41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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