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精品文档 > 高等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5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北科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性别歧视 第四章 身份歧视 第五章 残疾人歧视 第六章 健康歧视 第七章 其他歧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救济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立法目的】本法旨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北科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性别歧视 第四章 身份歧视 第五章 残疾人歧视 第六章 健康歧视 第七章 其他歧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救济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立法目的】本法旨在规范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就业中的行为,消除针对劳动者个体的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参与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国际条约制定本法。

第 2 条 【就业歧视的含义】本法所称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自身因素做出的与客观工作需要不相关的区别规定,使劳动者在就业机会或工作待遇方面有所差别,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第 3 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或就业的活动中都适用本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 4 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基于等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因素,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但该信息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 5 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劳动档案应当包括 劳动者在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文件。

第 6 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第 7 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提出就业歧视申诉、起诉、检举、控告,或者帮助调查和作证,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包括无正当理由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停职、降低职务、减少劳动报酬、辞退或以其他方式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但因劳动者能力不胜任现任职工作岗位的除外。

第三章 性别歧视

第8 条【男女平等】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 9 条【对妇女的优待和保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时和女职工职业期间,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四章 身份歧视

第 10 条【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

户籍或非城镇户籍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或非城镇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 11 条【地域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第 12 条【港澳台及少数民族自治区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不得提高对港澳台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劳动者的录用标准,不得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范围内,可以给予上述地区劳动者特别优惠待遇。 第五章 残疾人歧视

第13 条【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不得对残疾人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但岗位、工种对残疾人不利的除外。

第14 条【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并让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用人单位必须接收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比例。对违反规定的应有强制性措施。

第 15条【对残疾职工的特别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使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达到适合残疾职工通行和使用的条件。 第六章 健康歧视

第16 条【对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的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也不得对在职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 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 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 第17 条【不得强制体检】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强制体检,不得对其自愿体检的结果进行任意形式的公布。

第七章 其他歧视

第18 条【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但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则、习惯的规定。

第19 条【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置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20 条【违反义务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发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和判处其承担违法责任。

第21 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构成歧视的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不自行撤销违法规章制度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宣布其无效,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2 条【就业和职业中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在就业和职业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按照造成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23 条【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涉及就业歧视的条款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赔偿。

第九章 救济机制

第24 条【仲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劳动者自愿离职的,用人单位不得阻拦。

第25 条【申诉】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争议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仲裁结果送达后3个月内向上一级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超过3个月再申诉的,上一级劳动仲裁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26 条【受理】劳动仲裁部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于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或逾期没有作出决定的,申诉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7条【送达】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就业歧视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答辩书。劳动仲裁部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0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第28 条【和解】当事人提起 …… 此处隐藏:24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dang/60734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