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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9
导读: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

(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

(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6)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

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起人是不能自己发行股份的。 (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可见,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验资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认股人不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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