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
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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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参见《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参见《公司法》第28条: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股份募集
4、赵某、李某、刘某、王某、田某五人拟设立华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拟在5人中筹集股份600万股,每股1元。赵某以房屋作价240万元出资,李某以服装缝纫设备作价80万元出资,刘某以一台汽车一台轿车作价80万元出资,王某以其祖传制衣技术秘密作价50万以及国内外销售渠道作价50万出资,田某以货币100万出资,不向社会发行股票。5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规定:① 为节约公司运行成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置执行董事1人和监事4人,由5位股东担任;② 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有董事和监事不得转让其股份。试分析:
(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能否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什么? (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方式?
(3)本案中所述公司章程的两点规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不能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因为该公司股东仅田某一人以货币100万出资,仅仅占注册资本的16.67%,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故不能核准。
(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发起设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本案中即由5名股东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属于发起设立方式。
(3)公司章程之①不合法。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比较灵活,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比较严格,必须设董事会。并且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不少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本案公司章程中不设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中没有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法。
公司章程之②合法。因为公司法142条虽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份明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第2款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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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会
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
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 …… 此处隐藏:355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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