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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项目确认函-中福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3
导读: 项目确认函 甲方: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明石北斗(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北京九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7月2日 项目名称: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融资及增资事宜 (地址: 北京

项目确认函 甲方: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明石北斗(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北京九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4年7月2日

项目名称: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融资及增资事宜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1102

法定代表人:席文民; 电话:62165517; 传真:62190552; 邮编:100086 )

──────────────────────────────────

1.2013年7月23日,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特)与乙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委托乙方作为其财务顾问,帮助其寻找潜在投资者。2013年11月19日,乙方向甲方推荐了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融资及增资项目(以下简称“中福特项目”或“项目方”)。

2.甲乙双方对中福特项目进行初步沟通确认,甲方认为该项目具有投资意向。 3.乙方安排甲方与项目方会面并就投资合作事宜进行洽谈,并提供关于项目方的资料信息以协助甲方推进后续工作。在经历多轮沟通与调查后,项目方符合甲方的投资标准。乙方为促进甲方向中福特融资及增资,尽到了财务顾问应尽的职责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中福特项目全面的资料,介绍中福特业务、经营及发展情况,安排甲方与中福特接洽,协调甲方对中福特开展的各种尽职调查工作。协调并最终促成:甲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新股东或关联方)【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明石北斗(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中福特签署增资协议(2014年6月16日签署,

1

协议名称: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明石北斗(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席文民签订)。

4.甲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新股东或关联方)【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明石北斗(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完成对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资,其中:

2014年7月3日-3日: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中福 特投资1057.5万元人民币;

2014年7月2日- 3日:明石北斗(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中福特投资945万元人民币;

甲方以其管理的两个合伙企业(新股东或关联方)向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投资金额合计为:2002.5万元人民币。

5.以上事实经甲乙双方确认,真实无误,合法有效。

2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甲乙双方就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融资及增资事宜《项目确认函》之签章页)

甲方: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北京明石科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明石北斗(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九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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