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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的形式向各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有关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署名并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投诉事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的形式向各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从业单位失信行为。有关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署名并有联系方式的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属实的,有关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从业单位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从业单位的,有关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

入该从业单位信息。

第四十三条 诚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中所列信息,由提供信息的当事责任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

(一)从业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有关信息被查实的,后果自负,相关利益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交通(港航)行政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拒绝或无故拖延向诚信信息系统或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相关信息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将通报情况记入年度考评中。

第四十五条 诚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诚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的;

(二)擅自更改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提供的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组织或个人投诉事项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系统维护工作内容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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