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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1
导读: 第二十条 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应及时报送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省交通运输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省管建设项目除外)的基本信息和标段详细信息、参与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立功竞赛等信息),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州(市)管项目中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其他县、市、区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相关信息按要求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集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省管交通建设项目的合同、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情况以及有关从业单位的其它违法违规信息;各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集并向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对参与辖区内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的合同、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情况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向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立功竞赛等信息)、州(市)管项目中监理单位的信

用评价相关信息以及其它有关违法违规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各省管高速(普通)公路建设单位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标段详细信息,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单位的奖惩记录(包括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质量与安全事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立功竞赛等信息)、与本项目有关的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各施工企业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人员状况、经营状况、设备状况、企业资质、企业负责人简历、经济技术人员、从业人员、机械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监理单位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企业资质、人员状况、负责人简历、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采集并在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人员状况、企业资质、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装备、主要业绩、科技进步情况、企业简历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试验检测单位采集并在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报送本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试验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已完业绩、在建项目、科技进步情况等

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章 信息发布与查询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按照本实施办法征集的第十五、十八、十九条中所列信息及第十六条中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进行完整性检查后,即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信息除外。

第三十条 第十六、十七条所列信息中,除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企业资质必须公开以外,其他信息是否公开由报送单位自行决定。若公开信息,应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承诺书,承诺书应按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的格式填写。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承诺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从业单位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信息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开信息每年度更新一次,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更新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以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发布的信息更新通知为准。更新期间,对外公开的信息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信息一经公布,在系统中将处于锁定状态。从业单位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息公开期间,以下信息发生变更时,变更手续

不影响信息公开。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宜。

1. 法人变更; 2. 资质变动; 3. 财务指标变化; 4. 单位负责人变更;

5. 经济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增减或其职称等级、从业资格证书信息的调整等;

6. 机械设备增减; 7. 新增在建项目;

8. 在建项目完成交工验收,转换为已完业绩; 9. 新增科技进步成果等。

(二)若上述信息在公开前已发生变化却未及时更正,信息公开后再申请变更的,则该从业单位信息暂停对外公开,暂停期为1个月,从申请后的下一月起算。

第三十三条 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各当事责任主体可进入诚信信息系统查

询本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公众可通过诚信信息系统查询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诚信信息系统数据库维护期。数据库维护期内,除系统的信息查询功能继续对公众开放以外,从业单位的信息填报、变更等工作暂停。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交通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管理活动中,应当查询使用诚信信息系统中所有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分别为:

(一)从业单位承诺公开的信息,至从业单位要求终止公开止;

(二)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交工后10年;

(三)中标单位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10年; (四)评标结果公示的公开期限,原则为1个月; (五)招投标公告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3个月; (六)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18个月; (七)建设期通报的公开期限,原则为12个月; (八)从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为6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政策法规的公开期限,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开期限届满后,信息转为历史记录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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