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与编制依据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质量事故管理,预防和减少质量事故损失,保障公司高效、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质量手册》(××××有限公司,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有限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有限公司,2008) 《产品责任事故处理办法(ZS-XZ-SMP-139-01)》(××××有限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质量事故的定义和分类,明确了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的程序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对质量事故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3 范围
3.1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采购、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质量事故的管理。
3.2中试研究、工艺改造和新产品试生产过程中,不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操作失误、管理失误导致的产品报废且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的事故,原则上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监督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订、落实,并负责建立质量事故档案,编制不合格品处理报告、质量事故调查与整改报告,协助实施质量事故教育。
4.2 财务部负责核算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执行对质量事故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分析技术部负责提供质量事故调查所需的分析检测数据。 4.3 生产部、研发部、采购部、分析技术部、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客服部”)、中试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本部门纠正和预
防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修订,公司各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备案。 5 术语 5.1 质量事故
由于原辅材料不合格、工艺流程错误、检测和操作失误、管理与控制程序缺失或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故。质量事故表现形式为客户投诉与退货、客户索赔与起诉、产品(或中间产品)返工或报废等。 5.2 直接经济损失
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① 报废产品的直接生产成本(原料、人工、设备、能源、检测的实际成本); ② 不合格品重新处理或退货的直接成本(内容参照第①项,退货含运输成本);
③ 公司因质量事故受到的经济处罚和承担的经济赔偿; ④ 报废产品作为废弃物处理的费用;
⑤ 不合格产品重新处理所产生废弃物的处理费用;
⑥ 由质量事故引发的继发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相关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计算,并入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但不应重复计算。 5.3 一般质量事故
5.3.1 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但小于1万元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5.3.2 引发继发性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但小于1万元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5.4 较大质量事故
5.4.1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但小于3万元的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但造成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
5.4.2 引发继发性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但小于3万元的质量事故。 5.5 重大质量事故
5.5.1 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的质量事故。
5.5.2 引发继发性事故且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的质量事故。 5.6 继发性事故
因质量事故而直接引发的安全、环境、设备等方面的事故。 6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程序 6.1 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6.1.1 质量事故的第一发现者应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向现场主管、本部门经理或质量事故发生部门管理人员如实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6.1.2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现场处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并简要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6.1.3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应尽快向质保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质保部提交质量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详细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见附件一)。
6.1.4 质量事故发生部门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将确认的不合格物料(原辅材料、中间产品或成品)与其他合格物料隔离,并设置显著标识,防止其被误用而加大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
6.1.5 客服部接到客户对产品的投诉和退货要求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质保部,并按《退货与待处理品管理制度》的程序通知相关部门。退货达到仓库后,仓库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质保部。质保部接到投诉或退货信息后,应立即启动质量事故调查程序(见第6.2节),并监督仓库对退货的入库管理。
6.1.6 仓库在接到待入库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质保部和采购部,仓库应同时落实不合格原材料的隔离和标识措施。
6.1.7 质保部接到质量事故的口头报告后,应立即介入事故现场监督,必要时采取保留物料样品、设置禁用标识、封存操作与检测记录等方式,为事故调查处理保存线索和依据。质量事故发生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质保部实施现场监督。
6.2 质量事故调查程序
6.2.1 一般质量事故由质保部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质保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质保部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任调查组长,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
部门、质量检验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技能,但不得与质量事故有直接的责任或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6.2.2 重大质量事故和主要因质保部工作失误导致的质量事故由总经理指定的专人负责组织调查,质保部和事故发生部门、事故相关部门配合。在无法判定质量事故等级和主要责任时,由质保部组织前期调查。如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等级属重大质量事故或事故的主要责任部门可能为质保部时,质保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由总经理重新指定专人组织调查。
6.2.3 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事故经过,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确认补救措施是否到位,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
6.2.4 质量事故调查可采取检查生产与检测记录、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检测相关物料、检查核实质量控制文件和执行记录等方式进行,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数据由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任何人不得干扰、阻挠事故调查,不得反映虚假情况,不得做伪证,否则应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2.5 所有调查组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谨、严肃的科学态度进行调查。未经调查组长许可,调查组成员不得透露或发布事故调查的相关信息。
6.2.6 调查组长在充分征询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质量调查报告的编写。事故调查组应在开始调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物料委外所需检测时间)向总经理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二。 6.2.7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存档,并转发至有关部门执行。 7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1 基本原则
质量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 ①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② 相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未处 …… 此处隐藏:21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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