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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

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

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从次月起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级薪5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的次月起,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学徒期、熟练期满后,上述人员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3]74号)的规定,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满8年后予以固定。原浮动工资已转为固定工资的人员,其中,已固定一档的,可在本人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已固定两档的,可在本人套改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

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1、现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如军队行政干部转业后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行政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任职年限从任部队职务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

2、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现任职务低于军队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任职年限从任部队专业技术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3、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犯有严重错误,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只能按现聘岗位(职务)进行套改。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岗位工资可按原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系列最低岗位等级套改,套改后其生活待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聘人员,按原任职务对应岗位等级套改。

(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2级薪级工资,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根据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西藏、青海内调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固定过一次的,高定1级薪级工资档次;固定过两次的,高定2级薪级工资。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其中,已高定一档的,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已高定过两档及以上的,在套改的基础上高定2级薪级工资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 (八)2006年7月1日以后至本单位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解聘或调出人员,由解聘或调出单位按同等条件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的工资额介绍给调入单位,并由原单位补发2006年7月1日至调出期间的工资。

(九)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市自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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