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内容1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部
新 工 人 入 场 一 级 安 全 教 育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
二 0 一 二年 三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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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部
新工人入场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
建设行业是有较大危险性的行业,具有产品固定、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 劳动、施工现场变换不定、临时工多、工期不固定等特点。特别是现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开放劳务市场后, 建筑队伍不断地壮大,而且又多为年轻新手,安全知识极为贫乏,不安全因素多,比较容易形成临时观念, 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靠侥幸心理过日子,伤亡事故必然会发生。所以,安全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 生产知识的重要方法,开展安全教育更显出其重要意义,而且更有必要采取安全措施。以保证工人在生产 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其中高处坠落、触电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和的85%以上,称为“五大伤害”。
“三级安全教育”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和主要形式是:一级教育由公司负责进行,二级教育由项目部负责进行,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进行。
现向大家进行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意义与安全素质教育。安全生产形势和近年来建安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发生事故后应采取什么措施等方面。
一、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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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关心工人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它表明在进行生产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2、我国安全工作管理原则:
(1)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它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它体现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明确要求我们的生产必须是安全生产,应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 时要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也就是说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 保证安全,杜绝那种只顾生产、不重视安全、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态度;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3、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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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CJ130—2001) (13)《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1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 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
三、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 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下面几项:
1.1、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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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3、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1.4、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 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 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三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2、 从业人员在自身权利的到保障的同时,在安全生产时应满足以下义务: 2.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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