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纪发[2011]12号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2)
二、项目结算审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执行等内容及最终形成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工程造价情况;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三、项目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对影响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工程造价情况;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 四、项目决算审计。建设项目完成后,审计机关应及时进行项目决算审计。主要审计: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房屋土地征收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附件四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风险点防控细则(试行)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风险点防控,强化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招投标行为,确保项目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据《中共哈尔滨市纪委 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建立两个制度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制度。斩断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三者之间的利益链,对取得相应资质并依法登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分别按专业种类、资质等级建立相应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由市招投标监管机构采取电脑摇号方式选中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及电脑摇号过程与市纪委监察局联网,实行网上电子监察。重大项目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现场监督。
(二)建立项目招投标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不得参与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三个机制
(一)完善中标后监管机制。工程项目开工后,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应当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实行跟踪检查或抽检,重点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完善中标后听证复核机制。对争议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中标项目,市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召集未中标企业代表、中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举行听证会,并责成市招投标监管机构重新组织专家对原有评标情况进行分析,对专家打分情况复核,必要时邀请省外专家参与复核。经认定原评标专家确有徇私枉法、超越自由裁量权范围评标的,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专家评标。对违纪评标专家进行严肃处理,将其清除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任何依法招投标项目评标;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失信退出机制。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黑名单”等信用记录体系,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对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除依法处理外,取消其五年内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三、实行四个承诺
(一)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在事前向市政府做出承诺,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一)、(五)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承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入代理机构备选库前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出承诺,在招标过程中严格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保证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二)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三)实行投标企业承诺制。投标企业应当在投标报名时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出承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证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三)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四)实行招标评标专家承诺制。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前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出承诺,严格依法进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中不发生本细则第四条(四)中的行为,违反承诺,接受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及本细则做出的处理。 四、严厉查处五种行为
(一)严厉查处项目建设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承诺和存在下列行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予以查处: 1、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2、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4、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5、明示、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6、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7、明示、暗示评标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二)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纪违法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违反承诺和存在下列行为,由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取消其本次招标代理资格,清除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格证书:
1、泄漏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情况,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向招标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3、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额外费用的; 4、无视、参与串标和围标行为的;
5、聘用非本企业人员、非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6、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的; 7、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8、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 9、工程量清单或最高限价存有严重错误的; 10、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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