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4)
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标
(十七)开标
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时, 业主、建设局、发改委 派员到场 进行监督。 3、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后(即迟到15分钟以上)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十八)开标会程序 详见附件一评标办法。
七、评标
(十九)评标 1、评标工作
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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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③投标文件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吉府办发[2007]25号)中规定的下列内容的:
a、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组成非正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出自同一单位、个人或同一银行帐号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
①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外省进赣投标企业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
(3)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
②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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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
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非重大偏差的其他偏差均属于细微偏差。
2、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 报价承诺法 进行评标,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一。
3、本招标工程将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 1 家中标排序人。
(二十)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单位可以个别有针对地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八、授予合同
(二十一)中标
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签收,并于 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3、工程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该工程中标单位的 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三大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证书原件 实行押证上岗,并将中标情况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4、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在 七 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5、中标人总包和分包的约定: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二)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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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分管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的任何解释。
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在七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中标人总包和分包的约定 不可分包 。
第三节 合同主要内容
施工合同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 本施工合同的组成由: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补遗书;④投标书及其附件;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施工图纸;⑨工程量清单;⑩工程报价单。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一)进度计划
1、本工程投标时,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将施工组织设计交招标人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二)工程工期
本工程甲方要求施工总工期为45日历天,合同工期执行甲方要求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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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赔偿 合同总造价的万分之二 ,限额为 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二 。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质量与安全
(四)工程质量
1、本工程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2、本工程乙方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为合同约定条件。 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乙方承诺的质量等级达不到 合格工程 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 合同总价2% 支付赔偿金。
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工期相应顺延。 (五)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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