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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南文化生 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教[2015]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南文化生

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教[2015]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5〕3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体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了加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厅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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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二)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公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2 / 3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

(一)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及市级重点非遗项目保护;

(二)闽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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