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307.01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一)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者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四)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茂名市双山五路68号大院; 总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绿化、车位、监控设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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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委、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 (二) ; (三) ; (四)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企业书面同意,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于重大装饰、装修事项,物业公司需将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定,有业主委员会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审批。物业服务公司应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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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噪音、油烟),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禁止将车库改为商店、加工厂、酒吧和饮食店等,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禁止占用公共通道堆积杂物和占用公共陆地违章搭建或私设摊点,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禁止商铺业主岀租给餐饮业,或经营其他影响业主休息和危害业主身心业务的经营者,无经营执照的经营者,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禁止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不道德行为,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禁止损坏或践踏绿化,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 …… 此处隐藏:34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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