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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2
导读: 建筑物(±0.00)的相对标高为±0.00,绝对标高为设计标高; 引入水准点的相对标高=引入水准点的绝对标高-建筑物(±0.00)的绝对标高 (3)定位依据: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点文件或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

建筑物(±0.00)的相对标高为±0.00,绝对标高为设计标高; 引入水准点的相对标高=引入水准点的绝对标高-建筑物(±0.00)的绝对标高

(3)定位依据: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点文件或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进行放线定位。

2.单位工程放线定位时一定要有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在场,并应认真研究规划部门的规划定点文件,对文件内有关该工程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最后需经施工、监理(或建设)在测量记录内签章认可。

五、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停(复)工通知及事故处理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是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超出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允许偏差范围,并需作返工加固等处理的工程。 2.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和重大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有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事故级别的工程。 3.工程质量事故上报时间要求: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填写要求:

(1)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事故的性质、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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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技术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当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监理、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工程质量事故停工通知,在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复查,符合规定要求,下达复工通知后才可施工。

6.重大质量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监督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最后由设计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上报监督机构,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处理后,还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六、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

1.当前道施工工序的施工质量可能影响下道施工工序的施工质量或对成品造成损坏,或当单位工程由不同的施工企业共同施工,某一施工企业已按合同完成所承建工程的施工任务时,不同施工工序班组之间、不同施工单位之间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可办理中间验收交接。

2.工程中间交接验收程序:

(1)单位内部班组之间的工序交接,某一施工企业已按合同完成所承建工程的施工任务,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加交接验收,验收过程要审阅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文件,实地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各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查结果填写《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记录应对交接情况、遗留问题详细注明,交接记录一式四份,并在相应处签名、盖章。同时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将有关交工资料同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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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建设单位交总单位统一整理归档。

七、见证员证书

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工作程序。

2.见证人应由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施工试验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

3.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4.见证员证书由监理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资料员。

八、工程总结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性质,及时对施工、组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应对单位工程进行总体概况,包括对其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地点、建设各方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桩基类型、采用的主要装饰材料及所含的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其设计特点等。

其次,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质量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降低成本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开展QC小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消除质量通病的情况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的经验总结,从而不断的提高工程质量及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核查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的实施情况,从中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的是否合理,能否起到加强管理和指导施工的作用;核查过程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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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各项管理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从中查出不足,进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的处理情况,以及今后如何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最后,施工总结应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公章。

九、民用建筑工程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1.相关规范:《民用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0325

—2001

《住宅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 16146-1995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 17216—1998 2.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工程定点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土壤的氡浓度进行检测。

3.土壤中氡浓度测定的一般原则:土壤中氡的浓度一般大于数百Bp/m3,这样高的氡浓度的测量可以采用电离室法、静电扩散法、闪烁瓶法等方法进行测量。

4.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5.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间距10m作网格,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但布点数不应少于16个。布点位置应覆盖基础工程范围。

6.取样测试时间宜在8:00~18:00之间,现场取样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后进行。

7.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浓度指标为实测值不大于200 Bp/m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浓度指标为实测值不大于400 Bp/m3。氡浓度测定方法要符合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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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测下限不应大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氡浓度指标为实测值不大于10 Bp/m3的规定。

十、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是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必不可少的基本依据,对工程建设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影响。勘察成果要正确反映客观观地形、地质情况,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和建议。

2.建设单位应在新建工程定点后,委托有资质的地质测绘(勘察)单位,对工程的地质进行勘察,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

(2)场地描述及地下水。 (3)地层分布。 (4)工程地质条件评述。 同时,应附以下图表: (1) 钻孔平面布置图。 (2) 地质岩性剖面图。 (3) 地质柱状图。 …… 此处隐藏:9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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