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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指南(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2
导读: 3.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受建设方委托办理监督登记或质量安全验收手续时,需有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 十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

3.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受建设方委托办理监督登记或质量安全验收手续时,需有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 十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目的是为了确定其列入计划、定点、征地、拆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协作配套条件、施工招标投标、签订施工施工合同等是否符合要求和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天内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申请者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第二节 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资料

一、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1.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分别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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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属加工企业和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立,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8)施工机械、设备已进场,并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 (9)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10)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1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2.开工报告中的各项内容均应填写真实、齐全、准确,如工程名称应以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为准(如有变更,则应以地名委员会的变更通知为准);建筑面积应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核计面积为准;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许可证一致。

3.由总包单位发包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应单独填写开工报告。

4.总承包的开工报告必须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后有效。分包工程及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开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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