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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法规精简读本 - 图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6
导读: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 4 经济法 土地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号 法律部门 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 4 经济法 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 5 社会法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 6 刑法 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地位和效力最高 法律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 《XX法》 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 《XX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全生产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自治条例和单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行条例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 《XX办法、规定》 《XX地XX办法、规定》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四)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Z30101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所有的法律部门都有一定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是与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的关系。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1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建设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2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 分类 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 企业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法法人 法人,企业法人也就是营利法人 人 机关法人 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非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 如学校 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需要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如消费者协会 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Z30102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实施的是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 (三)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都是解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欠缺问题。

2

1Z3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二、转 …… 此处隐藏:39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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