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简介(4)
请事假要从严掌握,工资扣发问题由单位定。
2、抚恤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按新的标准执行:(文件依据川民发[2007]239号)
烈士: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因公牺牲: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
病故: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
事业单位的扶恤待遇,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川人福[1994]3号文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新的标准未出台,分别按烈士40、因工20、病故10个月标准执行。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乐人发[2007]55号、川人办发[2007]294号)
补助原则: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中性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贴、困难小的少补贴、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补助对象和条件:(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死者的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弟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仍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上述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
补助标准: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1、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2、市中区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其余区县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65元。
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就业或参加工作的;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死亡的。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死者有兄弟姐妹,对其符合补助条件的父母,应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办理。
二是死者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对其子女的补助,其配偶的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应抵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未超过标准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死者生前供养人员,对原来不符合补助条件,若干年后又符合补助条件了,一般是不再确定为补助对象,对个别确实无生活来源的,可按以人为本的原则处理。
四是死者与配偶离婚并签有由死者抚养子女的协议,死者的配偶仍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其收入超过上述第二点的部分应作为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3)丧葬费
离休干部是十个月的基本工资
其他工作人员和退休干部是四个月的基本工资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计算
(一)、工龄、工作年限的概念
1、工龄(一般工龄):指工作人员依靠工资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工作年限。
2、连续工龄:指文件规定计算的工作人员连续工作的时间。
3、工作年限:广义的工作年限,即在工作岗位做工作的年限。狭义的工作年限特指:按规定计算的工作人员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它与连续工龄有近似的含义和作用。
4、参加工作时间: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所说的参加工作时间是指人员被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并到单位报到的时间。
5、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之间的关系: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含义不同,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点和线的关系到。参加工作时间是一个点,而连续工龄却可以理解为一条线。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点在线上,线可以延伸。
(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
1、新录(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川人函[2005]94号)
2、临时工的连续工龄问题
3、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问题(出国留学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4、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问题
5、下乡知识青年的连续工龄问题
6、受处分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7、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8、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连续工龄问题
9、病假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10、落实政策人员的连续工龄问题
11、折算工龄问题,折算工龄只是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安连续工龄对待,折算工龄并不意味着实际工龄的延长。因此,不能因折算工龄而将其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向前推移。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实际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折算为连续工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折算。
常年在低温、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参照井下、高温。4500米以上工作的,参照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川革发[1979]22号)
(三)有关工龄工作注意事项。
1、 更改参工时间的注意事项:中组发[1982]11号。
2、 更改参工时间的权限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干部:中组发[1982]11号
建国后参加工作人员:川组审[1989]32号
3、 个人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被评明人、证明人:组通字[1985]4号
4、 工龄更改后工资待遇如何调整
川人福函[1990]5号:凡组织查证后,按规定更改连续工龄的人员,应从组织决定更改之日起,享受有关待遇,更改工龄前已受影响的待遇一律不予补发。
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三)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范围和条件介绍
1、高级专家: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征得本人同意,按程序报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女性55岁至60岁之间可随时要求退休。副教授级经市人事局批准不得超过65周岁,教授级经省人事厅批准不得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高级专家,经人事部批准可暂缓退休。
2、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选举任职的干部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待任期届满后再退休,其间如本人申请退休,也可同意。
地厅级领导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 …… 此处隐藏:29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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