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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修改版(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1
导读: 5.4 安全运行 5.4.1 机车运行 5.4.1.1 地面运行(含井口、地面广� ⒌孛媪铣 ⒘偈迸彭烦 ㈨肥涮畹龋┑牧谐挡坏貌捎玫セ妨粗苯涌ㄔ诹酉飞匣虿捎靡煳锎妗� 5.4.1.2 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作业人员区域的机车应

5.4 安全运行 5.4.1 机车运行

5.4.1.1 地面运行(含井口、地面广场、地面料场、临时排矸场、矸石充填等)的列车不得采用单环链直接卡在连接销头上或采用异物代替。

5.4.1.2 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作业人员区域的机车应提前发出警号并减速。 5.4.1.3 穿越地面工业广场道路或车间大门时,机车司机应发出警号,加强瞭望。 5.4.2 临时矸石山提升

5.4.2.1 矸石山安全设施齐全可靠,地下道漏斗处和翻车机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5.4.2.2 矸石山轨道两侧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

5.4.2.3 矸石山提升机的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卸矸大架的稳绳每周检查一次。 5.4.2.4 更换或移动翻车机、卸矸架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5.4.2.5 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清理地下道矸石杂物或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时应严格执行“开钩牌”的规定,绞车司机不见“开钩牌”不准开车。 5.4 地面管理

5.4.1 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化考核办法。 5.4.2 明确安全管理单位、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5.4.3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在环境安全的状态下作业。 6 立井提升 6.1 安全环境

6.1.1 井上下口应设置专用打点室、等候室,室内应整洁、卫生、通风良好,照明符合要求。 6.1.2 井上下口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杂物,水沟应畅通,盖板应稳固、齐全。 6.1.3 井上下口作业区照明符合要求,灯具按规定选型、安装。 6.1.4 电器开关上架、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吊挂整齐。

6.1.5 冬季应对井口房供暖保温,井筒不得出现上冻、结冰现象,否则不能提升。 6.2 安全设施

6.2.1 井上下口安全门、罐位、摇台、推车机与提升信号联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6.2.2 井上下口出车侧应安装反向阻车器。

6.2.3 井上下口进出车侧应安装声光接车报警信号。 6.2.4 立井提升系统宜安装视屏监控系统。

6.2.5 打点室应有矿调度电话和联系绞车房直通电话。

6.2.6 井筒应敷设两根信号电缆,并且信号是两套相互独立的。信号设置和转发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三百九十五条规定。

6.2.7 在提升机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6.2.8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6.3 操车设备应符合 MT/T 1097-2012中3.1.15和3.1.16条的要求。 6.4 安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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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立井提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规定。 6.4.2 同层罐笼严禁人、物混合提升。

6.4.3 井口应设有专职把钩工和检身人员。井口作业人员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6.4.4 乘罐人数规定应在井口公布;入井人员应遵守井口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6.5 立井管理

6.5.1 制定立井管理制度并悬挂井口明显位置处:

6.5.2 制定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悬挂井口明显位置处。 7 平巷运输 7.1 安全环境

7.1.1 优先采用管道排水,水沟保持畅通,盖板齐全。

7.1.2 平硐、井底车场、平巷、石门、采区车场、装车点或翻罐笼等巷道(简称平巷)和硐室的设置应 符合GB 50533-2009中13要求;巷道净断面、巷道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及双轨运输巷中2 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1.3 平巷应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人行道无浮矸杂物。 7.1.4 井下平巷应有足够照明。 7.1.5 井下平巷内管线按规定敷设。

7.1.6 放煤车场应设置栅栏,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行人和上下车。 7.2 安全设施

7.2.1 平巷运输应满足 GB 50388-2006 中3.2条要求,同一水平运输有3台及以上5台以下机车运行时应设置机车通讯系统;同一水平运输有5台及以上机车运行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 7.2.2 井下辅助运输信号与通信的设计,应符合GB 50533-2009中14条的要求;

7.2.3 平巷内所有装载点、卸载站(翻车机)等,在机车进出车侧应设置栅栏封闭,禁止行人。

7.2.4 同一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总调度之间,应有通讯系统。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应安装语音报警装置(声光具备)。

7.2.5 平巷内应设置路标、警冲标、里程标及主要峒室标志牌。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路标、警标应具有反光显示功能。 7.3 运输设备 7.3.1 轨道

7.3.1.1 平巷轨道敷设,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要求。

7.3.1.2 主要运输平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主要运输平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7.3.1.3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7.3.1.4 同一线路应采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应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7.3.2 电机车及架线

7.3.2.1 煤矿井下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逐步淘汰架线电机车。 7.3.2.2 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第三百五十五、第三百五十六、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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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蓄电池机车及充电设备

7.3.3.1 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和充电机应符合MT 491-1995、MT 1093-2008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要求。

7.3.3.2 蓄电池机车应符合完好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灯、铃、闸、控制器闭锁失效、电器失爆等存在隐患的电瓶车。且蓄电池机车应有顶棚。

7.3.3.3 充电硐室的装备操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充电硐室内应备有灭火器材;

b) 充电硐室应备有中和电解液用的溶液、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

c)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作业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充放电记录;

d) 更换电源装置时,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不应站在电源装置与机车之间进行操作。 7.3.4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条规定: 7.3.5 装、卸载设备

7.3.5.1 不应使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不应用推车机和人工配合推车。

7.3.5.2 使用绞车、推车机向翻车机方向牵引车辆时,绞车、推车机应与翻车机闭锁,必须由司机一人操作。

7.3.5.3 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的第一辆矿车处,摘挂矿车的连接销链。

7.3.5.4 在处理矿车进入翻车机位置不当或其他故障时,应将翻车机、推车机的电源可靠切断,阻车器应在阻车位置,附近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并确认电机车在不能顶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7.3.5.5 翻车机司机应注意矿车卸载状况,防止违章乘坐矿车人员、设备、杂物等翻入卸载坑内。 7.3.5.6 卸载时,翻车机司机应打开灭尘水管,降低粉尘浓度。 7.4 安全运行 7.4.1 机车运行

7.4.1.1 机车运行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7.4.1.2 列车组列时,应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7.4.1.3 不得用机车顶车运行;特殊情况,有人在顶车前方指挥时可顶车,速度为0.5m/s;在调车线、车场需要顶车时,不应摘掉连接装置顶车。

7.4.1.4 机车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应发出开 …… 此处隐藏:460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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